明建技函〔2017〕4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闽建科函〔2017〕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闽建科函〔2017〕118号文,请自行登录“三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www.smsjs.gov.cn)下载。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