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7-12 17:02

 明建办函〔2023〕2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保证房屋鉴定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理告知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类别是否符合要求;房屋鉴定报告是否按要求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二)鉴定机构质量体系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三)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虚假鉴定情形。

  (四)鉴定活动、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7月,鉴定机构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全面自查自纠鉴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于7月底前向鉴定机构办公地址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附件1-3)。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将企业自查项目情况汇总(附件3)于7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科,以便市局汇总分送给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二)排查整治。即日起至8月,各县(市、区)住建局组织对辖区所有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整治范围应覆盖辖区所有房屋安全鉴定项目,重点抽查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为Asu (不影响整体承载)、Bsu (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和可靠性鉴定结论为Ⅰ(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IⅡ(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的项目。对检查发现未办理告知登记但已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100%全覆盖核查。核查内容除本通知第一条外,还应抽查30%的鉴定项目,并对鉴定报告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省市抽查。9月,省住建厅市住建局适时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开展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房屋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求取得明显成效,杜绝走过场。

  (二)对整治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予以严肃查处。

  1.涉嫌虚假鉴定或鉴定活动(报告)严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市住建局将鉴定机构移出名录不少于半年,并由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鉴定活动(报告)存在较严重问题或鉴定类别不符合要求或鉴定数据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的,责令鉴定机构收回鉴定报告并重新鉴定,同时将相应鉴定机构作为差异化重点监管对象;

  3.存在一般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改正。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总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分析本地区房屋鉴定管理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于9月20日前书面总结和表格(附件4)上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市住建局将结合抽查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专项整治期间暂停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告知登记,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联系电话:8592025,邮箱:sm8594849@163.com。

  附件:1.2022年全市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表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核查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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