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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品房预售面积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1-13 15:54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建房〔2017〕6

各县(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马上就办”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我局《关于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明房建〔2016〕68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面积预算,是指房产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等文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房产测量相关规定,计算出拟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并出具预算成果报告书的行为。

  二、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算后,应向委托预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三明市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成果报告书》(报告书封面格式见附件1),并由实施预算作业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测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成果报告书应出具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封面、目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结果、共用面积明细表、共用面积分摊关系明细表、房屋平面图、分层平面图、房屋预售面积与规划核准面积差值表一览表

  三、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成果的验收复核工作,由委托预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预算成果经验收复核无误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验收复核人员和负责人在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企业骑缝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经过验收复核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算成果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区备案工作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具体承办,通过备案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算成果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

  备案复核的主要内容:1.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备案;2.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3.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4.预算成果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5.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公共配套设施面积是否按照规划出让条件要求配置;6.面积预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

  申请备案资料完整、成果经审核符合要求,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直接备案并建立楼盘表,出具《商品房预售面积与楼盘表备案核准表》(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核准表和我局《关于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明房建〔2016〕68号)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我局审批科窗口提交预售申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涉及商品房面积测算的以下内容:

  (一)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成果报告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测绘单位共同负责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的解释、查询工作。

   六、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根据我省有关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我市房产测绘信用档案对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及从事房产测绘的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七、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政策,对其完成的房产预算成果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房产预算成果的质量问题,由具体实施预算的房产测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对房产测绘单位的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区商品房预售面积预算成果备案等商品房预售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由三明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参照确定具体承担单位。

  附件:1.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成果报告书(封面格式

  2.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面积与楼盘表备案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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