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规〔2026〕2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2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7〕30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8号)等规定,结合三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三明市三元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租房租金减免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公租房租金减免监督指导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三元区民政局做好租金减免核查相关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租金减免核查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做好租金减免核查相关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指导三元区残疾人联合会做好租金减免核查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工作。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三元区住建局”)负责租金减免的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元区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婚姻登记状况及殡葬信息,认定低保、特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工作。
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优抚情况等工作。
三元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残疾信息等工作。
三元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第四条 (免缴对象)承租家庭(含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缴下一年度全额租金:
(一)单身申请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属于年满65周岁、民政及残联部门认定的低保残疾对象;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认定为因公牺牲的公职人员遗属,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申请之日前12个月)单人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三元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特殊保障的情形。
第五条 (减缴对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下一年度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一)单身申请人属于年满65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属于年满65周岁、残联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以上等级残疾人员;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申请之日前12个月)单人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三元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
(四)承租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保障的情形。
第六条 (禁止情形)承租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已经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应予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未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装修备案,擅自装修公租房或拆改房屋结构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减免材料的;
(六)不再符合三元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提交材料)承租家庭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承租期限内,于每年资格复核合格后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具体由承租家庭中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二)《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按照困难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低保(特困)人员提交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
2.单身申请人提交婚姻状况声明;
3.残疾人员提交有效的《残疾人证》;
4.残疾军人提交有效的《残疾军人证》;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证明;
6.因公牺牲的公职人员遗属,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
7.需提供医疗费用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出具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或《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等有效票据(仅供下一年度租金减免申请使用)。
第八条 (审核流程)审核单位按以下流程受理审核:
(一)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材料完整性。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起多部门联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未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三元区民政局、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元区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数据核查,并在联查发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发送至三元区住建局。
(三)三元区住建局在汇总所有联查部门核查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认定,并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实的合格对象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各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与符合减免条件的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免申即享情形)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家庭在每年资格复核合格后经有关部门核查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二款、第五条第一至第二款情形的,实行依名单按规定减免,无需再行申请。
第十条 (政策延展)公租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部分免收租金。
第十一条 (核销情形)承租家庭中仅剩承租人一人,在该承租人死亡后,依据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核销其欠缴的全部租金。
第十二条 (就高原则)对于符合多项减免条件的承租家庭,按就高原则确定,不予累计减免。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解释分工)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文件时效)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6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暂行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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