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3-20 09:14
明建〔2019〕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2018〕8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107号)的要求,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按月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四条  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和住建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并会同建设单位填报《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备案表》(附件4)。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三明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施工项目,可只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并在工资专户下按照施工项目设立子账户。

  第八条  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子账户)。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应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月平均人工费必须每月拨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延。

  第十条  月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5%,市政公用工程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20%,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不得低于15%。合同外(增项)工程项目相应参照以上比例拨付。上述人工费总额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的最低限额如有变化,由市住建和人社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障工资专户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但工资专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足金额,用于支付工资。

  已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明确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所含人工费数额。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明确的人工费已支付额度少于应支付人工费数额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补足,仍有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补足。在经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补充协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进一步推进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29号),以及住建部门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用工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施工企业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15日前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代发工资数据盘片,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第十四条  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非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第五章  工资专户撤销

  第十五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原备案的人社和住建部门同意,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六章  项目参建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等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劳务实名制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清偿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明建〔201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补足工资专户资金,并通过专户进行发放。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和备案部门;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人社和住建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人社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住建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或住建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1.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2.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备案表

        5.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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