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党字〔2006〕36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建设局工作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三明建设局工作制度汇编目录
1、中共三明市建设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三明市建设局党委党建工作制度
3、三明市建设局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4、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5、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的有关规定
6、信访工作制度
7、局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8、公文办理制度
9、阅文制度
10、会务工作制度
11、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12、车辆管理制度
13、打字、文印制度
14、财产管理制度
15、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16、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规定
17、长途电话管理制度
18、局办公大楼管理公约
19、局办公大楼保安门卫工作规定
中共三明市建设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结合三明市建设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委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局的重大问题,团结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党委对建设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其他成员的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委每位成员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要关心,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党委书记出差、出访期间,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实施领导应遵循如下原则:
㈠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关于建设工作的指示、决定和省、市委的决定、决议。
㈢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要维护和增进团结,尊重和支持各成员开展工作。
㈣ 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㈤ 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委履行如下职责:
㈠ 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委的决定、决议和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切实保证全面正确实施,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展我市建设事业。
㈡ 研究确定我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定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把握建设工作决策的正确方向。
㈢ 向市委报告建设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上级机关决定、决议的情况;报告建设工作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以党委名义向市委的重要请示。
㈣ 研究、审议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应由党委决定的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奖惩和出国考察学习;讨论确定局管后备干部、推荐市管后备干部;对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㈤ 研究审查局本级年度经费预算,局机关基建项目和重大经济开支。
㈥ 抓好建设系统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㈦ 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和建设群团、社团组织工作。
㈧ 团结全系统干部群众,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市人大、省建设厅等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 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定,如果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未对决定做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委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建设工作情况。贯彻中央、省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反映。
第八条 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各成员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委其他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书记报告,沟通情况。
党委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通气,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党委书记出省出国(境),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告;党委其他成员离开市区出差(或事假),应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出差行程和联络方式。
第十条 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和扩散。因泄密造成的后果,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党委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会议,临时召开需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议题,应由主办科室(单位)事先与有关科室(单位)充分协商,协商意见要如实反映。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对党委的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有关部门应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并按时出席,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㈠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㈡ 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做出评估。
㈢ 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会议应到人数半数为通过。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达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不得以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凡机构、人事、干部任免等,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记录;凡纪检、监察、效能建设、行风等由局监察室负责记录;凡党建、党务等,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记录;涉及其它议题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管理要有专人保管和归档保存,由党委书记复核。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五章 党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党委成员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㈠ 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㈢ 遵守党内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㈣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㈤ 涉及党委成员个人及亲属的需要向党委说明、报告的有关情况。
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前准备工作:
㈠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委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
㈡ 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㈢ 党委成员准备个人发言材料。
㈣ 委托局机关党委或有关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记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八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内容一般应按规定提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十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合于向下一级或在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之后要按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
第六章 中心组学习
第三十二条 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局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学习中心组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的安排和召集。局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的日常事务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党委成员要发挥学习的表率作用,带头学、带头讲,带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第三十五条 严格学习考勤制度,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七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委的决定、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㈠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倡导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应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总结,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㈢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精简会议和文件;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下基层工作和调研要轻车简从。
㈣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㈤ 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㈥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㈦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
㈧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带头与干部群众谈心交流,答疑解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第八章 党委文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公文处理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党委文件按机要文件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收文,由局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党委其他成员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办理。
党委成员收到与党委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委书记提出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第三十九条 党委书记负责党委文件的阅批、签发。党委书记出差、出访期间由其委托的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签发。
三明市建设局党委党建工作制度
1、局党委会议制度
2、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3、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5、收受礼品登记管理规定
6、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公约
7、党支部大会制度
8、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9、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0、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
11、书记联席会议制度
12、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3、党员教育制度
14、党员管理制度
15、“创争”活动制度
16、党委及支部换届改选制度
17、保密制度
一、局党委会议制度
1、局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临时召开需由党委书记决定。
2、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议题,应由主办科室(单位)事先与有关科室(单位)充分协商,协商意见要如实反映。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提交党委会讨论。
3、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⑴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⑵ 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做出评估。
⑶ 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4、党委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会议应到人数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人决定。
5、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达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不得以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6、局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凡机构、人事、干部任免等,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记录;凡纪检、监察、效能建设、行风等由局监察室负责记录;凡党建、党务等,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记录;涉及其它议题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管理要有专人保管和归档保存,由党委书记复核。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签发。
二、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党委成员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
1、党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⑴ 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⑵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⑶ 遵守党内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⑷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⑸ 涉及党委成员个人及亲属的需要向党委说明、报告的有关情况。
⑹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2、党委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召开。
会前准备工作:
⑴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委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
⑵ 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⑶ 准备个人发言材料。
⑷ 委托局机关党委或有关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3、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记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4、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内容一般应按规定提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告。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合于向下一级或在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5、民主生活会后一周内要按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
三、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局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学习中心组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的安排和召集。局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的日常事务和各项服务工作。
2、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讨论。
3、党委成员要发挥学习的表率作用,带头学、带头讲,带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4、严格学习考勤制度,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1、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局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各种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3、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4、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礼金、“红包”和各种有价证券。对当时难以拒收的,按《三明市建设局干部收受礼品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条文办理。凡接收礼金、“红包”、有价证券没上交的,不管金额多少,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5、领导干部参加有关企业升级、资质审查、发放合格证(许可证)、科技成果鉴定、物质分配、人事调配、干部任免等内容的公务活动,要自觉坚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严禁“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6、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借用公款和其他财产逾期不还;不准公款私存。
7、依靠群众,加强监督,从局党成员做起,一级抓一级,经常自查自纠。局纪委监察室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收受礼品登记管理规定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2、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从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局办公室,办公室出具收据。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造册,半年公布一次礼品登记上交情况。
3、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联合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礼品进行界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保存价值的礼品,由鉴定小组登记造册,移交行政仓库保管,如要动用,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没有保存价值的礼品,由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负责处理。凡作价处理的,收入由办公室单项列账。
4、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由各单位登记造册,并报局监察室。
5、收受应登记上交的礼品未按期限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经纪委、监察室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局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公约
1、上班开会准时。坚持上下班打卡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开会按时到场,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
2、遇事马上就办。接受工作任务,不拖拉敷衍;互相配合协作,不推诿塞责;执行工作程序,不擅自主张;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助人为乐,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4、坚持为政清廉。执行公务不谋求私利,不私用单位车辆;不用电话办私事。
5、讲究仪表举止。参加会议和活动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办公时间不闲聊,工作场所不高声喧哗。
6、用语文明规范。工作交往和接打电话中,使用文明用语,不用生冷言语,禁讲粗话、脏话。
7、搞好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不乱堆物品,不乱停车辆;不在禁烟区吸烟。保持机关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8、待客礼貌周全。接待来局办事人员热情同到,彬彬有礼,受问耐心作答,首问责任人负责到底。
9、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机关财产和一切办公设备,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10、养成勤俭习惯。节约会议、办公等经费开支,办公用品节俭使用。节约用水用电。注意下班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灯、关空调。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党支部大会制度
⑴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⑵ 会议准备
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的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⑶ 大会决议
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⑷ 会议次数
党支部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
⑸ 会议记录
每次举行支部大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具体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数及名单、会议议题、每位党员的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八、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委员会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专门召开的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它是党的组织生活会议的一种形式,是加强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要把健全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到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切实地把这项制度坚持好。
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党支部的工作和每个支部委员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重检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能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卓有成效地开展党支部的各项工作;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政清廉,遵纪守法;能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能否联系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等等。
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不要把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开好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是要做好会前准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使会议内容集中,党支部书记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事先通知每个支部委员,让大家做好准备。二是会议召开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三是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四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时,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使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
九、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最主要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认真把工作做好。具体要求是:
⑴ 要经常分析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党支部要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掌握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如何适应这种要求更新观念,采取新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⑵ 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党支部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方法,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做好党、政、工、团协调工作,相互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认真解决。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带动全面,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发展。
⑶ 党支部成员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党支部委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切实深入到党员、群众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⑷ 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有计划地组织政工干部,参加培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
⑸ 发动党员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要求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教育广大群众。
⑹ 发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起思想政治工作的综合体系。
十、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问的形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二是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分配每人联系一定的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党组织要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书记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组建和思想,强化党委基层支部的领导和督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推动局党建工扎实开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任务在基层的贯彻执行,培养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工作能力和驾驭全局工作的领导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基层书记联席会制。
1、参加人员,局属各基层支部书记。
2、内容要求:
⑴ 汇报交流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⑵ 结合局系统的特点:及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抓住工作中热难点问题,找准党建工作的切入点。
⑶ 以会代训,增强基层书记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十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各支部要在每年初先制订上报一次发展计划和确定积极分子花名册,每年年初充分分析一次非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2、发展对象必须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和接受2年以上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重点培养对象中挑选。
3、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全面审查:①审查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入党动机、本人历史、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③经支委会的同意发展的,要写出初审报告材料。连同《培养考察表》一起报党委④对发展对党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⑤党支部要召开。
4、上级党委必须指定专人,在全面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发给《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5、党委必须在接到材料的一个月内派人下去谈话,并写出谈话意见。
6、党委必须在组织员下去谈话审查后的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6个月)给予审批。
十三、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
为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市建设局党委特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请遵照执行。
1、对因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做出现错误的,追究介绍人和考察人责任。
2、对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公开,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责任。
3、对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和党委没有按时召开党委会研究的,追究分管副书记和组织委员责任。
5、对因组织委员把关不严,造成错误发展的,也要追究组织员的工作责任。
十四、党员教育制度
1、党委每年举办三个班,即:非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员教育轮训班;支委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
2、支部每半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时事政策教育活动。
3、党员每半年写一次学习心得思想汇报。
4、机关支部的党内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基层单位支部的党内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离退休老干部的党内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
十五、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不论是因公外出还是非因公外出,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基层支部党员的因公或因私外出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销假。
2、党员调离工作单位必须在调离三个月内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
3、党员个人必须按上级规定上交党费,支部、总支、党委必须在每季末20日前上交党费。
4、党支部每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订一份当年的党建工作目标,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支委,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党员具体目标,对每个党员实行目标管理。
5、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每年底结合检查党员目标管理对党员个人进行考评。
十六、“创争”活动制度
1、结合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支部每年制订一份“创争”活动计划。
2、党委每二年进行一次“创争”活动的总结、评比、检查和表彰工作。
十七、党委及支部换届改选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基层党委每五年、基层总支、支部每二~三年进行换届改选一次。特殊情况要提前或推迟改选的必须报表上一级党组织批准。选举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十八、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规定党委会议记录和民主生活会议记录指定专人保管,党员来信来访记录和 文信件专人负责。
2、会上说的会后不说,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传的绝对不传,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庭、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3、党员来访来信一般不下传不下转,需要下传下转的必须经书记同意,对反映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查实,及时反馈党委的意见,保证来信来访者的民主权利。
三明市建设局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㈠ 党管干部原则;
㈡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㈢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 有利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人员素质;
㈥ 有利于群众监督,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机构和编制按以下办法和要求管理;
㈠ 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一律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㈡ 有关机构编制的下列事项,由有关科室或单位向局人教科行文申报,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请市委编委审批。
1、局机关科(室)机构的设置、调整、合并以及业务、职能、编制的划转;
2、局属事业单位的成立、调整、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更名及单位机构规格、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总编制的核定。
㈢ 有关机构编制的下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文申报,经局人教科审核,提交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定。
1、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或专业技术职数的确定、调整。
2、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调整。
3、有关机构编制的其他重要事项。
㈣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机构编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
㈤ 局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建设局“三定”方案履行职能,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按市委编委批准的职责履行职能。科室、事业单位之间遇有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报人教科,由人教科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人选产生、晋升科级职务,应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局党委研究确定考核对象。推荐市管后备干部、助理调研员等处级职务人选需经民主推荐产生,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民主推荐由局人教科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科级职务交流、轮岗、调整,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充实加强,由人教科提出建议提请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㈡ 考核。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由人教科发布考核预告,并组织考核。要对照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的考核材料要实事求是,对被考核人的优缺点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如实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个人简介、配偶情况、文革动乱表现、德才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培训学习情况等。考核材料待人选正式任职后归入其个人档案。
㈢ 研究决定。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经人教科考核并征求局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意见后,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
㈣ 任前公示。对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拟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中反映的不同意见,报局党委研究抉择。按规定须报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或审批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㈤ 任(免)职谈话。干部职务变动一经组织批准,须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谈话。
㈥ 公布任(免)职通知。科级职务的任(免)由业务分管局领导和人教科领导到单位宣布。
第六条 新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由局人教科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正式任命,任职期间从试用期起计算。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局人教科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聘任科级领导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聘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的,予以解聘;续聘、解聘科级领导干部,需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对于适合竞争上岗的科级职位,由局人教科提出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审定,制定竞争上岗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局人教科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含续聘、解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单位科级领导是局党委(组)任命的或聘任的由分管的局领导聘任外,其余人员由单位自行聘任,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未办理聘任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
局属企事业单位中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可参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由单位[除含分管人事教育的办公室主任、科(股)长应事前报局人教科征求意见外]党政研究后自行任免。
第四章 人事调配
第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入(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单位根据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向人教科提出书面报告调入(或接收)意见,并附上人选基本情况材料和调动呈报表。人教科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严格审核其人事档案和身体健康状况后提出意见,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经局长审定、提请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人教科报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入手续。
局属企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入(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经调出与调入(接收)单位签章同意后由局人教科审核其档案,征得局长同意后,由局人教科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安置。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由局党委根据市军转办、市复退军人安置办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研究决定。局属单位应服从党委的决定,积极接收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复退军人就业。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调出。干部职工要求调出,应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或调动呈报表。副科级以上干部或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由人教科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经局长审定、提请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一般干部职工调出由人教科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由局长审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辞职,应由本人提交辞职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后打报告送局人教科,由人教科提出意见,副科级以上干部或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职工由人教科提出意见,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局长审定后办理辞职手续;一般干部,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局长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调出、辞职应先办理工作、文件、财务、图书等资料等移交手续,各单位(部门)签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是单位法人代表的,还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局机关正、副科级干部和在敏感或窗口重要职位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干部轮岗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由人教科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轮岗的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 录用公务员及借调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局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公务员,由人教科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编制使用情况商有关科室拟定录用计划,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再报市人事局按有关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局机关向下属单位借调人员。
局机关原则上不得向基层长期借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㈠ 机关各科室需要向基层单位借用人员,必须先由科室向分管局领导提出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再由人教科办理商借手续。
㈡ 局机关向下属单位借用人员属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借用的,应由借入科室和借出单位就借用时间、工资、福利事项等问题签订借用合同,由局人教科监督执行。借用期满,借调人员立即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章 干部培养教育
第十八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处、科级后备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处级后备干部按现任局系统处级领导职数1:1.5的比例选配;科级后备干部选配100人左右。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局人教科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后备干部一经确定要逐个落实培养教育措施。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培养。按照党政干部的成长规律,结合我局干部门类和梯队现状及要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意识地安排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基层单位,到改革和生产第一线,特别是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接受锻炼和考验。要把挂职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除了积极完成市委下达的挂职锻炼任务外,还应根据干部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到建设基层单位挂职。
挂职锻炼人选由人教科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干部挂职锻炼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要避变重任免、轻管理,使用多、教育少的状况。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把定期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结合起来。通过考核、了解,对培养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反馈给本人,对后备干部进行动态管理。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的考核。局属单位对所管理的中层领导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局党委每2—3年对局属科级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工作由局人教科组织实施。
要分层次、多渠道抓好干部在职学习培训,每年计划安排推荐处、科级干部20名左右到省、市委党校或省市行政学院培训学习,争取五年内在职的处、科级干部都得到培训学习,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推荐调训学习计划由局人教科提出建议,由局长审定后,办理调训学习手续。对不服从组织抽调培训的和没有达到培训规定要求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干部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工作调整、取得成绩、工作遇到困难、出现不良倾向或群众对其有某些反映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的找他(她)谈话,充分肯定其成绩和进步,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其缺点或错误及时批评教育。
第七章 干部在职参加院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在职参加院校学习,指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等非学历教育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的学习(以下简称“在职学习”)。
第二十四条 干部在职学习应从本人业务工作需要出发,选择学习的专业和内容要坚持学用一致和原则。人教科要制定干部在职学习规划。
要在规划和上述原则指导下,优先批准参加行业管理急需的紧缺专业的学习,鼓励参加建设类专业提高学位或学历的学习,引导参加与建设行业管理密切相关的专业学习,限制与建设行业管理无关的专业在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干部在职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单位)同意后,报局人教科审批。科室(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在职学习,由局人教科提出意见征得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定;其中申请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的,由人教科提出意见提请局党委研究决定。处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为了解决工学矛盾,同时期参加在职学习人数应控制在本科室(单位)总人数的20%以内(5人以下的单位可安排1人),科室(单位)领导不得同时参加。为了保证各科室(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用工作时间学习功课。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职学习的干部应在本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并工作满2年后方可申请新的在职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习的费用报销。经批准在职学习的干部、学费、书籍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在职学习补助金的待遇每人在本单位只能享受一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在职学习取得执业资格、职称资格、从业资格的费用一般由本人自理,除局属单位研究决定、组织安排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有关学费。
第二十九条 更改学历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干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个人填写《干部学历更改申报表》,附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向人教科申请更改学历。
㈡ 经审查核对办学单位转来的学员学籍档案材料确认一致后,局人教科方可上报市人事局审批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登记。
㈢ 处级干部学历更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条 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凭结业证书到人教科确认,经确认后在干部简历或学习情况栏填写新的学习经历,但不更改学历。
第三十一条 干部申报更改学历的材料应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如弄虚作假,经查明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干部职工。
第八章 聘用制干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称聘用制干部,指经省、市人事局批准聘用为干部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市人事局批准聘用为干部,到企业工作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市人事局备案的聘用为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制干部”)。
第三十四条 为完善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聘用制干部局属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聘后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每年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聘用制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2—5年,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管理,计算干部工龄,其计算方法与国家干部相同。
第三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期满,局属企事业单位要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对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并在聘用制干部档案中记载。解聘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干部身份不再保留,恢复到其聘用前的身份,回到工人岗位;续聘的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才能继续保留干部身份。
第三十七条 聘用制干部流动一般只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不允许在行政机关任职。聘用制干部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向聘用单位提出辞聘申请,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中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于批准调动当月与调入单位协商订立。
第三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参加福建省机关录用党群机关工作 人员和国家公务考试合格的,被国家机关考试录用的,应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按国家机关干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满十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可以按干部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也可根据当事人自愿,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章 请假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假期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各类假期按以下办法执行:
㈠ 探亲假。工作满1年,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㈡ 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给15天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给3天婚假。
㈢ 生育假。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按正常婚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㈣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㈤ 事假。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请事假。一年事假一般不超过8天。
因私事申请赴港澳,从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含路途);赴国外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出境出国后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去港澳的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续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内的,无论续假与否,均按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不含经组织批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费。出境出国者凡不享受探亲待遇的,其假期内的工资与本单位职工国内请事假的工资待遇相同,凡超假的工资一律不发。
㈥ 病假。职工因病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70%,满10年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80%。
㈦ 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6天(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享受休假待遇的,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包括在假期中。休假原则上不能转年度使用,未休假人员不得加发工资(奖金)予以补偿。年病假和疗养时间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㈧ 温书假。经批准在职参加院校学习的人员,由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时间的温书假。温书假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㈨ 探亲假、产假、婚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程序:
㈠ 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好请假报告单,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病假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3天以上的要以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的建休证明为依据。
㈡ 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温书假1天以下(含1天)由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审批,报人教科备案;1天以上3天以下经科室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报人教科备案;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均由本人科室领导签注意见后,送人教科办理请假手续。
㈢ 科级干部请病事假、温书假1天以上3天以下,由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送人教科备案;3天以上5天以下经分管局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局长批准,人教科备案;请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的,经业务分管局领导批示后,送人教科办理请假手续。
㈣ 处级干部请假5 天以下的,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送人教科备案;请假5天(含5天)以上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㈤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章 考勤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实行考勤机打卡考勤。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都应打卡,因公外出无法打卡的,科长需分管局领导证明,副科长及以下人员需科长证明,并及时将证明凭据在每月终3日前交局人教科,才能按出勤统计,否则按缺勤处理。考勤情况由局人教科负责统计。
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或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旷工或未经领导同意超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旷工或超假期的工资。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超限累计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要全面、公正地考察干部。参加考察的人员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在考核干部中,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八不准”,即: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实事;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设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组织研究决定任免、轮岗调动的人员必须服从决定,一般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新的岗位就职,有特殊情况应向人教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予以免职。
第四十六条 在干部调配、任免、录用工作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应回避亲属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入党、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四十九条 局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要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加强对干部任免、调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一) 关于局离退休干部公务费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1、核定公务费的标准
根据明财事(96)311号和明财事(96)220号、明人(96)125号文件之规定:
(1) 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每年每人公务费1200元;
(2) 离休干部每年每人1000元;
(3) 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每年每人120元,处级(含高级职称)退休干部每年每人1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退休干部每年每人80元。
2、公务费的使用范围
(1)办公费 (2)学习费 (3)文体活动费 (4)差旅费 (5)健康疗养费
3、离休干部当年没有外出参观、健康疗养的,在年底可一次性发给400元补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到600元),经费在核定的离休干部公务费中统筹解决。
公务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局集中统一掌握,调剂使用,原则上用于办公费、学习费和文体活动费开支,每年由局计财科向老同志通报核定和开支情况。
(二) 关于建立局领导与离退休干部联系和接待日制度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上午(遇双休日顺延),由局领导到列东、城关老干活动室负责接待来访的离退休干部。对来访的离退休干部提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负责接待的局领导要将接待情况通报有关分管领导,能马上解决的,要责成有关科室办理解决。
2、进一步落实《福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局每位领导一年至少主动向负责联系的老干部联系二次以上,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 慰问和探望离退休干部规定
1、局人教科建立老干部住院书面通报制度。凡老干部住院,局人教科应及时通报所联系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局领导对生病住院的老干部应及时慰问和探望。
2、每年的重阳节和春节,由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离退休干部及生病住院的老同志进行走访慰问。
3、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每三年一次,由局人教科组织慰问探望。
4、局人教科具体负责“退管”工作的干部对本市区的老、弱、病、残的老同志要不定期走访,及时反馈情况和解决他们的具体困难。
(四) 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护理工资报销规定
根据闽财事(96)38号、闽委老研字(96)112号文“……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的精神,按省、市现行政策规定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请护理人员的工资应由个人负责。考虑到有实际困难的老干部因病重住院需要护理,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局领导批准,可安排个别护理人员,但首先应由亲属护理;亲属护理确有困难的,方可雇用护理人员1人,其亲属或雇用人员的工资分别为:
离退休干部患传染性疾病,且病情严重,护理工资为每天每人(24小时)25元;患非传染疾病,且病情严重,每天每人(24小时)15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只能雇用1人)。
(五) 完善离退休干部的阅文和参会制度
1、每月5日(遇双休日顺延)由局办公室机要员事先准备好传阅的文件交人教科负责老干管理的干部,当天上午在城关、下洋片传阅,下午在列东片传阅,阅文地点一律在老干活动室。阅文要遵守文件的保密规定,并办理阅文签阅手续,文件阅完后及时交局办公室机要员。
2、凡局里有召开重要大会,副处级(含享受副处级)以上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和局机关离退休党支部正副书记派代表参加会议,由局办公室、人教科负责通知。
3、上级有下达老干部的相关文件由局人教科负责传达和组织学习。
4、局老干部党支部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局机关党委和人教科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5、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离退休干部座谈会,由局领导通报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关于组织局机关离退干部健康疗养旅游参观的规定
1、离休干部每三年组织一次健康疗养旅游参观,厅级2400元;其他离休干部2000元(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理。若时间不满三年,个人要求健康疗养旅游参观的,经费只按本人当年核定公务费支付,局里不再补贴(凭发票报销)。
2、退休干部经局领导同意,每五年可组织一次健康疗养旅游参观,经费1000元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 老干部用车规定
1、凡是老干部集体组织活动的,局人教科与办公室联系派车接送。
2、白天老干部生病需要到医院急诊,局人教科与办公室联系派车接送。遇到一时派不到车的情况,可包出租车,费用实报实销。
3、老干部夜间生病需到医院急诊,由其亲属挂“120”车辆,费用由局里报销。
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的有关规定
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规律,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办理丧事要做到庄严、肃穆,提倡一切从简力求节约的良好风尚,既要寄托对去世同志的哀思,又要激励在职工作的同志和后代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移风易俗,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市现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有关丧事办理:
1、局机关副处级(含享受处级)以上干部及离休干部去世,其丧事以亲属为主办理,三明市建设局协助(报纸刊登消息、逝者生平简介、局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局机关在每天正常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2人协调处理丧事。
2、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去世,其丧事由其亲属负责办理,三明市建设局协助(逝者生平简介、局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局机关在每天正常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1人协调处理丧事。
3、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的费用,由亲属严格按政策(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规定把握,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4、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去世,以三明市建设局名义送花圈一个、踏花被一床,金额控制在300元以内。
5、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去世是中共党员的,经局党委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上一般用5号党旗,党旗费用由局报销。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骨灰盒掩埋。
6、逝者按规定可在报纸刊登消息及生平简介由局人教科拟稿办理,生平简介由主持遗体告别仪式的局领导把关,并征求亲属意见。
7、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在遗体火化的当天,由三明市建设局派二部车(其中10座位的面包车一部、租用市公交公司大客车一部),费用由局报销,需增派车辆的,由亲属自行解决。
8、局机关工作人员去世,由其分管的领导主持遗休告别仪式并介绍逝者生平;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由负责联系的局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并介绍逝者生平。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亲)去世,以三明市建设局名义送花圈一个,一次性予以困难补助500元。
三、局直属单位的在职领导、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不幸去世,以三明市建设局名义送花圈一个、踏花被一床,金额控制在300元以内。
四、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局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安排守灵,不要举行送葬、火化、骨灰安放仪式,在遗体告别仪式上不安排生前友好和亲属讲话。
2、对去逝同志的生平和评价,要简短,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3、对逝者亲属提出的合理而又可能办到的要求,应及时予以解决;但对个别不明事理的亲属,不顾逝者的政治荣誉,提出一些过高要求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信访工作制度
1、为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局机关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局机关处理的活动。
3、局机关各科室和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的监督。
4、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信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机关信访工作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主管业务科室抓落实。成立挂靠局办公室的局信访室,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1)局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信访事项登记、呈报、交办、督办等工作制度,统一协调处理局机关信访工作;
(2)局信访室协同有关科室负责信访接待处理及日常工作,向信访人宣传、解答建设行业有关法规政策,协调处理建设系统信访工作;
(3)各科室信访工作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4)局领导要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6、对各类信访事项应按下列办法及时处理:
(1)有关部门批转局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直接寄送局机关的书信、传真,收发室、机要室应及时收转;
(2)信访人通过信息网发送的电子邮件,应及时下载;
(3)信访人通过电话进行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项、理由;
(4)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局信访室及有关科室接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信访人的书面材料。对没有书面材料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项和理由。
7、除以下信访事项由业务科室直接登记外,所有信访件均应报局信访室统一登记,由信访室根据领导批示交业务科室按时办结。
(1)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监察室登记;
(2)直接向主管业务科室反映的、局领导直接指定主管科室受理的,由有关科室登记。
8、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立足于“人要回去,事要解决”,耐心解释,做好工作,不轻易上交矛盾。接待工作依以下情形分工:
(1)3人以下零星上访的,由信访室负责接待,涉及具体业务科室的,由信访室通知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解释说明;
(2)3人以上10人以下集体上访的,由信访室、有关业务科室联合接待;
3)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先由信访室、有关业务科室联合接待,必要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4)对来访群众疏导教育无效后,信访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要及时通知来访者的有关部门来局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劝返无效且出现过激行为的,信访室要及时报告局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处置工作。
9、信访室、有关科室发现3人以上集体进京、10人以上集体赴省的上访事件及其苗头,或者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值班室、市信访局。
10、市信访局来函来电要求局机关协助处理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关科室应按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时派人前往上访现场处理。
11、业务科室承接信访事项后,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处理结果报信访室登记:
(1)依法应当由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3)对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求我局直接处理以及信访人要求局机关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局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予以受理;
(4)对依法属于局机关受理范围,但信访事项正在局机关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而又重复提出的,要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5)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已转送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可直接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
上述各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或移送受理的,应当场答复。
12、业务科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信访事项,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局信访室登记。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匿名的信访事项确实无法书面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
13、上级机关或领导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经局领导批示后,有关科室应根据局领导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信访室。批示中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60日内办结。
14、信访人向局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有关科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报局信访室登记。
15、信访人反映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且局机关在办理答复中给予支持的,有关科室要督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结果。
16、各科室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登记信访事项,妥善保管信访案件资料。
局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1、为维护单位稳定,创建平安三明,特建立局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2、成立局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卫平(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局长:杨文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蔡金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武民建(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林镇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汉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廖文福(局副调研员)
刘格非(局副调研员)
成 员:崔永德(局办公室主任、法制科科长)
李 芬(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吴昌发(局人教科科长)
邱宗梁(局建筑业科科长)
黄霖军(局科技设计科科长)
洪联福(局综合计划财务科科长)
林 军(局党办副主任、主任科员)
王顺清(局城乡建设科副科长、主任科员)
熊秉根(局房地产业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崔永德同志兼任。 3、领导小组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有
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出发,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的因素,并针对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凡发生矛盾纠纷,各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按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调查,做好疏导、平息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好发生的纠纷。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公文办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办理工作。
2、公文办理包括收发、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等程序。公文办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3、公文的收入和送出。凡送局收的公文、机要文件、挂号信件、传真电报等由收发员负责办理收进手续,当日送交机要秘书。局发出的文件由收发员负责交换和邮寄,急件专送。
4、公文的拆封、登记、分办。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和阅件。由局处理的办件和重要阅件要逐件登记、编号,送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示或送有关单位办理。局领导和各科室如直接收到公文,按办文程序交机要秘书登记后,再行处理。
5、公文的批办、承办、催办。上级来文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或直接批给有关科室和单位办理,各科室和各单位报送局审批的文件,由办公室领导审批、把关后呈送局领导审批。公文办理急件急办,一般性的也应在一周内答复,重要的规划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文件适当宽限,对突发性事件的报告要立即处理。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做好转办、催办、落实和反馈工作。
6、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行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种使用要准确,格式要正确,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表达要精炼、规范,篇幅要力求简短。各科室有关文件一般由各科室负责草拟,各科室科长、主任阅改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以局名义颁发的综合性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一般性业务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分管领导签发。公文的草拟、修改、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要誊写清楚后再送领导审核签发。
凡以局名义制发的通用规范性公文和专用规范性公文,在送出之前,必须经局办公室对体例格式,即文种使用、行文关系、标题、文号、抄送单位等技术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核;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公文制发,还必须经局法制科审核。各科室需要打印的文稿应先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打印。遇特殊情况确需到外面打印的材料,要填写《局机关公文外出打印登记表》并经局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打印。涉密材料不得外出打印。
7、公文的打印、印章的使用
经签发的正式公文稿应交机要秘书登记、编号。
办公室根据领导签发文件内容缓急和先后次序统一安排打印,特急件立即打印,一般文件不超过三天。公文打印后由拟稿人(或同科室人员)负责校对,文件上要署上打字员、校对人员姓名。如在校对过程中出现误差,由校对人员负责。
公文材料使用印章由机要秘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公文盖印后由公文起草科室负责分发,并交收发员分送或邮寄。
8、公文的立卷、存档、销毁。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机要秘书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要进行登记,专人监督,定期销毁,不得丢失。
阅 文 制 度
1、凡机要文件及一般性文件,一律由局机要室统一登记,统一安排传阅。未经机要室同意和办理登记手续,一律不准私自携带和传阅。机要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则。
2、局领导传阅文件一律由机要秘书定期传递,急件快传。传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局领导阅签后,送回机要室,不应相互自传或直接交科室负责同志。如有交办事项,应做批示,由机要秘书负责传达,如属机要件,机要室需登记备案。
3、科室领导传阅文件由机要秘书根据局领导批示,分类传送科室领导,由科室领导签领。科室亦应建立相应的收签制度,以防文件材料传失。各科室领导应按局领导批示,按时阅办,并将承办结果与文件材料及时反馈和清退机要室,科室领导不应将文件材料横传至其他科室。属于机要文件,可按阅文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到机要室集中查阅。科室如需摘录或特殊情况需借阅文件,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阅完后应及时退回。
会务工作制度
1、局党组成员会议,局领导会议,局机关及其直属基层单位会议,各县(市、区)建设局局长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务工作及其会议室使用由办公室安排,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业务材料,应由有关业务科(室、馆、站)提供。
2、专项业务工作会议,科务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科(室、站、馆)负责,会议室的使用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的性质,急缓程度统一安排。
3、会议室的使用一律由局办公室安排。会议室使用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及人数告知局办公室。会议室管理人员提前做好会议室的卫生清理、茶水供应及灯光音响等准备工作。
4、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尽快对会议室进行卫生清理。如出现下列二种情况,应酌情处理:(1)会议结束后半小时尚未清理卫生,扣发管理人员全月工资总数的5%;(2)凡影响下场会议进行,扣发管理人员全月工资总数的10%。
5、各科(室)召开各种涉及经费使用的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附后),需报局领导审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1、考核原则:实行集中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勤与考绩相结合,做到功过是非、升降、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考核机构由局领导挂帅,人教科牵头,各科室确定一名负责同志组成考评小组。
3、考核办法:(1)科室考核每年进行,根据各科室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逐条落实考核,由考评小组负责写出考核评语及成绩;(2)个人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办法,科长副科长由局领导考核,科员、工作人员由科室组织考核,根据个人岗位责任完成情况实行“月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成绩显著的评为先进工作者。
车辆管理制度
1、局机关车辆统一由办公室领导管理,实行定人定车、专人保管,由行政室负责人具体调度安排。
2、行政室负责人每年都应事先编报车辆各项经费开支的预算表,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统一报局领导审批。
3、车辆年检及修理应事先征得办公室领导的同意,并由行政室负责人统一安排,除特殊情况外,驾驶员不得擅自在外修理车辆。
4、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其他人员因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室负责人派车。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5、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02]16号),加强车辆保修,做到勤保养,常擦洗,节约用油,节省材料费用,使车辆既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又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礼让三先,确保安全,禁止酒后开车,杜绝事故。
6、实行节油超支奖惩办法。局机关车辆节约汽油,按当年汽油平均价格每公升奖励40%,年最高节油奖励额为1000元;超支全赔。
7、驾驶员要做好每日出车的登记工作。
8、机动车维修应事先填写审批单,经行政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在市财政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打字、文印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外人不准随便进入打印室,文件材料要认真保管,及时清理打印后的文件废纸,不得传播文件内容。
2、需打印的文件由拟稿人誊写清楚,由科室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安排打印。除特殊情况外,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文字潦草、涂改混乱的文稿。
3、各科室的内部材料要立足于自行打印。
局机关正式的发文,原则上由局文印室统一负责打印。需打印的文稿应字迹清晰,打印出来的文件,各科室要及时取回认真校对,尽量避免多次反复,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各科室需打印的文稿先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打印(一般按送达顺序),无特殊情况,在两日内完成。因打印任务繁重,一时难以完成的,按急缓顺序予以安排。
4、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拿到外面打印的材料,要填写《局机关公文外出打印登记表》,并征得局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打印,打印的价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若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事后要补办手续。
外出打印的材料不得请打印店装订,否则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涉密材料不得外出打印,否则后果自负。
需复印的材料,原则上不得外出复印,也不得将应该打印的文件改为复印。复印的份数一般控制在25份以内。
5、要节约使用纸张、油墨等易耗品,油印份数要准确,购置易耗品和更换零部件应经办公室、计财科领导同意,并报局领导审批。
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的管理及职责范围
1、办公室负责产权属于本局的一切财产的购置、分配、保养、维修、变更、报废的管理。财产主要有房产、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家俱、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指电视机、空调机、复印机、晒图机、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办公用品等)。
2、日常办公用品(如纸张、油墨、信笺)的采购在400元以内的,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审批。4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计财科会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专项业务专用设备的采购,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计划,送办公室、计财科签注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家俱、设备、办公用品的管理、登记帐卡和清理盘点工作。如遇丢失、损坏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4、局计财科负责本局财产的总帐管理,参加财产清理、检查、督促工作。
二、财产的增购和领用
1、不论用何种资金购买的财产,都必须先开列购买清单,科室领导签注意见,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协商安排购买。
2、购入财产,由兼职行政采购人员填写“购入财产验收入库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字,连同实物交财产保管员验收。验收必须认真,做到发票和实物相符。
3、局计财科和办公室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金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三、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1、健全帐、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局计财科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核算购入、发出、储存的数额和金额。使用单位建立财产领用卡片,做到计财科有帐,办公室有帐有卡,利于清核,相互制约。
2、干部、职工调动时,应将局属财产如数交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如有损失,按原价赔偿。负责财产管理的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由局办公室出具证明后,人事部门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3、凡财产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科室和个人,视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外,按损失财产价值的50%~100%进行赔偿。
4、财产的存放必须有指定仓库、建立帐卡,有专人兼职保管,分门别类编号、建帐,堆放整齐,经常检查,如有遗失和损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年终要清仓盘点造册上报。
5、干部、职工家中原则上不准使用公家财产,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暂时借用的,应向局办公室申请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如长期将公物占为私有的,经查实,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未经审批,各科室私自购买办公用品,不予验收、报销。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北京市、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海南省(以下简称为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其所在地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二)工作人员出差到辖区内乡镇所在地住宿的标准一般干部20元,副处级以上干部30元。工作人员出差沙县、永安、明溪当天往返,中午需休息的,住宿费按辖区内标准
一半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报销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飞机。未经批准自行乘飞机的,按乘坐火车硬席座票价给予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辖区内不报支市内交通费,辖区外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6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 训练班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票价的60% 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辖区内10元,辖区外20元,特殊地区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辖区内5元,辖区外7元,特殊地区10元。
(三)工作人员到市郊出差并自费就餐的伙食补助费为:按近郊(荆东、荆西、莘口、陈大)每人每天5元“远郊(中村、岩前、洋溪)每人每天8元”。
(四)在省内、外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当地伙食补助标准的50%发给。
(五)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会议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俱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俱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每半年由本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予以复核、抽查,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条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第六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三联式借款单(参考格式附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八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有。
第九条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领导签字。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局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长途电话管理制度
1、局机关程控(直拨)电话,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凡未经办公室审批许可,不得私自拨挂长途电话。
2、局各科(室)如需挂拨长话,应统一填写长话挂拨记录单,并经科室领导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审批,由局办公室指定专机挂拨。严禁擅自进入局领导办公室挂拨长话。
3、局机关各科室领导及局办公室对挂拨长话从严控制,严禁使用长途电话联系与局业务无关的工作。
4、凡擅自在局领导办公室、局办公室挂拨长话联系私事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挂拨时间如数收缴长话费用。
5、各科室的电话费中,若出现信息费、点播费等,由办公室通知计财科、相关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直接落实从使用者工资款中扣除。
局办公大楼管理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办公大楼的管理,保证大楼内各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楼全体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大楼的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大楼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大楼各房间的工作人员每天都应保持本房间的整洁,及时锁门、关窗、断电源,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各单位办公室反映。
第四条 各办公室内应保持整洁、干净,垃圾应装袋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第五条 禁止在墙上乱钉、乱画、乱挂、乱粘贴。严禁向室外、走廊倒水、吐痰、乱丢杂物、倒垃圾。禁止在大厅、过道、楼梯、电梯口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第六条 卫生间内应使用卫生纸,不得使用报纸等其他硬质纸张。便后要及时冲水。废弃物应放置垃圾桶内。
第七条 电梯内禁止吸烟。电梯如有超载,应立即减少人员或货物,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第八条 大楼内所有开关、插座、线路,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拆装、移动。严禁在大楼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气燃具。大楼内消防灭火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装修、分隔、凿墙掘洞、更换门窗、安装空调、外墙悬挂物件等必须提供书面报告,经局办公室同意后进行,不能影响正常上班,不得有碍观瞻。
第十条 大楼内所有桌、椅、花木、电器,以及各种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未经各产权单位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局办公大楼保安门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局办公大楼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大楼保安门卫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楼保安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对进出大楼的非本楼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应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和检查,维护大楼治安秩序。
第四条 来访人员进入大楼联系工作或办事,须填写来访登记单后,方可进入大楼。出楼时须将由受访人签名的来访登记单,退交大厅保安人员。
第五条 大楼工作人员携带公物出大楼应持有各单位办公室签署的出门凭证,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设备等大宗物品外运修理,应经过各单位批准后方可放行。
严禁将危险品带入大楼。
第六条 保安人员要热情协助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确有要事急事需进入的信访来访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前来接待。
第七条 保安人员执行夜间巡逻制度。22:30过后,应关闭公共楼道大门,并不定时地到各楼层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查清。若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第八条 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洁,精神保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擅离职守,不闲聊打闹,不干私活,不酗酒,不私自会客;严禁粗暴无礼,侮辱人格,刁难他人等行为。
第九条 保安人员要做好值班详细记录,遇到紧急或重大事情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条 保安人员在夜间不定时、不定线在大院(楼)内巡查,发现可疑迹象要及时查清,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负责大院门口“三包”的卫生清洁工作、大院道路及两边绿化带的卫生工作。负责大院日常安全保卫,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完成局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开启电梯,管理好外来车辆的停放,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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