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许可通知书(明建许〔2024〕53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4-30 16:39

  明建许〔2024〕53号

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延续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黄家排)从事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延续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证书编号:(闽202404140008P),有效期至2027年4月29日。

  请收到本决定后及时到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单位(盖章)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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