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12-18 16:50

明建审〔2018〕2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提高审批效率,现就申报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业绩的认定办法予以补充如下:

  一、对于申请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 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中可查询。业绩年限要求与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年限一致。

  二、除补录业绩外,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平台系统”全部可查且与申报材料一致的,按有效业绩认定。

  三、下述两种情况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资质批准后,将采取网上查询、函询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进行核查。

  (一)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为补录业绩的,其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平台系统”全部可查且与申报材料一致的。

  (二)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的部分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在“平台系统”可查且与申报材料一致的。

  四、对于申请钢结构、起重设备安装、桥梁、隧道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函询核实;其它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依据业绩表予以审查。

  五、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经核查为虚假的,撤销该行政许可,予以警告并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函询未得到反馈的,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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