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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7-27        字号:       点击数:

明建房〔201666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做好我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三明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明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726

附件

三明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和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房函〔201635号)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今年8月至11月,深入开展全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全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已取得营业执照名单由工商管理部门提供)。

(二)整治内容

1.清理主体资格。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与核准登记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及从业服务人员发生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同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整治。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检查阶段(81日至831日)。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彻底巡查,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台账。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要向社会公开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二)查处整治阶段(91日至920日)。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做出不良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备案资格及网上签约权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三)建章立制阶段(921日至1031日)。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建立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四)总结上报阶段(111日至115日)。根据检查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及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汇总表,及时上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

(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建房〔20155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全面推进存量房买卖网签制度,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问题。并向中介机构提供网签端口,方便群众网签。

(四)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监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200828号)有关规定,防止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人的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在专用账户以外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要积极推行主管部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制度,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信用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政府或本部门官网等向社会公开,引导群众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六)按期报送整治总结。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应于81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我局,于825日前将本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附件1汇总上报我局。于每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在专项整治期间本辖区查处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含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要对本级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111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整治汇总表(附2)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人:叶学扬

联系电话/传真85943798581376

电子邮箱:smzjjfgk@163.com

附件: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2.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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