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12-20 17: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 代理行为,维护良好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 守本文件。

  二、规范从业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县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3.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匹配的专职人员;

  4.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完成企业基 本信息登记。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 人的项目组,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文件编制人。凡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应当为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

  2.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 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3.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4.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5.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 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 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2.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

  3.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 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 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5.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 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6.在信息公开平台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应进入工程交易场所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9.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评标工作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除评标决议外)密封,并交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确认无投诉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领取封存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招标活动中 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需要移交给招标人的文件资料原件整理成册,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中关于招标过程资料留存管理的约定做好移交资料的留存管理工作。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投标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改 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的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和业务水平等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局、交通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履约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和专职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是否本单位人员、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实际到岗履职;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等。

  (三)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证件和信息;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核查项目组成员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等信息,发现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本次招标代理行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未履行资格审查责任,造成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行为的,将追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监督 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责问责。

  四、加强信息登记

  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登记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 条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核查,无误后,将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证件和信息报送给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报备登记,相关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实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或招投标代理服务。

  2.填报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1)列明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人员情况、场所情况等。

  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信息,包括近三年招标代理项目数量 和招标金额(中标金额)。

  4.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证书( 申报一般工作人员可不提供)、个人代理业绩、社保缴纳和奖惩情况等个人信息。

  5.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打印的拟登记人员信息记录。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3)。

  注:上述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时,不得弄虚作假,经查或经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核查属实的,撤销其机构登记信息,不得代理该项业务,计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国家、省、市有制定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记录表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

  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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