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技〔2011〕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永安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节能减排科学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有关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三明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请到"三明建设信息网"(www.smsjs.com)下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三明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
目 录
前 言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回顾
(一)主要成效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三)存在主要问题
二、“十二五”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抓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
(二)加快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步伐,有效降低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
(三)继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扩大规模化应用范围。
(四)逐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行政保障。
(四)深入宣传,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为发展建筑节能提供人才和信息保障。
前 言
节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和提高舒适性的条件下,让建筑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是发展建设事业和节能事业的重要工作。
“十二五”是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时期。节约建筑用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取得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有关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规划。规划期为2011年至2015年。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全面指导下,我市坚持以政策为导向、科研为支撑、标准为保障、推广为手段、工程为示范,积极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我市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体制建设日臻完善。成立了三明市建设系统建筑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立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每年检查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和工程实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通过检查,各地建筑节能水平逐年提高,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依法监管制度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稳步上升。开展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2.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取得突破。我市将乐日照东门·水木玉华小区列入建设部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小区住宅建筑都配置了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永安市被列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示范县,共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1200万元。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新型墙材的使用比重逐年增高,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得到初步体现。
3.建立了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制度。根据《福建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对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凡是违反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能够保证节能在50%以上。通过在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确保按照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和监理。
4.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执行了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地方标准、图集和工法,组织推广我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细则示范文本、中小学教学楼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手册等配套技术资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逐步健全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标准依据。
5.培训宣传得到加强。《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后,我市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立即举办了两个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有关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宣贯培训,为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与省住建厅科技推广促进中心联合举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手册》等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培训班。组织了“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推介会。组织科技、科普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高度重视“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对接工作,积极在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材料生产以及科研机构等建设领域进行技术需求和项目对接征集工作, 积极组织突出展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与智能控制技术的集成、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节水、节电、节材、绿色建材等方面的创新技术和创新成果参展。通过“绿博会”和建筑节能宣传等活动,社会公众和行业人员的节能意识明显增强。
1.认真落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成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每年全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全面发展。
2.强制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多次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各环节的监管,建立规划、施工图和验收备案等节能审查监管制度。
3.加大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图集和工法以及示范文本等配套资料的推广应用,为建筑节能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标准保障。
4.通过参加“绿博会”,展示我市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和方向,引导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培育,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产业支撑。
5.通过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总结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验,完善工程应用措施,为广泛推广提供经验。
6.领导重视,多部门配合,扶持建筑节能。以政府为主导,财政、建设、科技、经贸等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从政策、资金方面扶持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1.首先是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领导一方面认为我市能源供应还不算紧缺,另一方面认为建筑的节能效益与实施建筑节能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相比,收效慢,付出大,短期无利。再加上群众的节能意识淡薄,致使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难以向前推动,进展缓慢。
2.部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尚不健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不及时,措施不多,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水平不高,节能材料产业薄弱,发展不平衡。
3.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外窗、屋面)节能改造工作推进缓慢。主要原因为:一是既有建筑改造技术复杂,施工周期长,业主不能确定技术的可靠性;二是改造的一次性投资高,改造资金难筹集,投资回收期长,业主对于改造积极性不高;三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仍无具体实施细则可供参考,业主及投资方均持观望态度。
4.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经费不足,被统计建筑的业主积极性不高、工作配合不够;统计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较大。
5.政府行政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体系尚不健全,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6.新型墙材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新型墙材仍存在尺寸偏差、强度、收缩值、热工性能等指标不完全达标及质量不稳定的情况;同时,部分施工单位未使用与新墙材配套的专用砂浆专用施工工艺,造成墙体开裂、渗透等质量通病,导致新型墙材在使用者心中的认可度不高。
7.缺乏节能建材质量、性能检测手段。全市尚无节能建材检测机构和设备,所有节能建材须送福州、厦门检测,耗时且费用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质监机构对进入我市的节能建材难以掌控。
8.我市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而节能建筑需要增加部分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另外,建筑节能工作无专项经费,给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带来难度。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生态城镇,提高居住品质,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把节能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引导相结合,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坚持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坚持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符合市场要求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产品,坚持新建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制度,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
发展目标:
“十二五”建筑节能总目标:
1.全市新建建筑按建筑节能率50%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
2.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推进城市、农村和建筑规模化应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推进绿色建筑星级评价。
4.推动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集约发展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利用当地资源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新型节能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综合基地。
“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强节能监管和制度建设,推进新建建筑强制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抓好已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和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空调和热水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和低碳建筑发展。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培养壮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人才队伍。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培育节能产业。
(一)抓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
1.强化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继续推进全市新建建筑各方主体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备案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核 ,没有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重点强化施工阶段按图施工,强化县(市、区)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备案制度,确保新建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2.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建设,支持集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为一体、具有适合南方山区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城市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等各类示范工程。
3.加强新建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和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把关。推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制度。通过应用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能效检测技术研究,完善能效测评技术体系。推广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鼓励新建建筑设计采用经过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
(二)加快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步伐,有效降低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
1.因地制宜积极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条件具备的大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带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广建筑围护结构隔热、外遮阳和屋顶绿化技术;推广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系统节电及其智能控制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建筑空调、照明和热水制备,提高既有建筑用能系统能源利用效率。
2.建立业主负责制,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建立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运行监测制度;建立建筑物用能系统定期维护、检修的保养制度,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供能系统运行符合相应标准,切实降低能耗。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培育一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造条件。
(三)继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扩大规模化应用范围。
1.大力推动以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有条件的建筑、住宅小区必须设计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形成浅层地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2.通过“十一五”已有示范项目的带动,继续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示范县和省示范项目,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抓好已有示范县和示范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总结示范经验,完善示范技术,在“十一五”基础上,再组织申报一批国家和省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
3.建立和完善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机制,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纳入全市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1.逐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发展绿色照明,推广节能灯具、节能光源、LED照明,办公和商业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公园广场照明、夜景照明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进公共照明节能。推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节能型建筑幕墙、门窗和遮阳产品。推广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技术与产品,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智能技术,推广楼宇和小区安防与智能控制技术和产品,办公大楼、住宅小区通讯技术和环境智能控制技术。倡导节约用水,开展节水技术、节水器具、非传统水源利用、降低管网漏损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2.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大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技术应用措施的推广力度。及时推广一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工法,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标准体系,满足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需要。
3.利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战略联盟,针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应用领域技术难题,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适用性研发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共享仪器设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国内外、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建筑能效测评、星级标识论证等,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市推广。
4.开展绿色与节能建材的研发推广。组织研发和推广墙体自保温体系、新型节能门窗、环保装修建材、保温隔热材料、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新型高强钢筋、资源综合利用及绿色建材检测技术等一批新技术、新材料。
5.着力培育建筑节能产业。积极推进适用于南方山区特点的节能、安全、耐久性能好、综合造价低的节能材料与构件规模化应用,重点扶持自保温节能墙体材料、无机保温砂浆、节能门窗、遮阳、通风、园林绿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产品(构件)的产业化。
6.加快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定扶持政策,培育节能服务企业。推动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能效评价标识工作。
建筑节能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工作,对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培育节能产业,努力实现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二五”期间的大发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市政府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政办〔2011〕9号)文件精神,成立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必要的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建筑节能工作,以适应当前建筑节能发展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要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加大新型墙材产品推广应用。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务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及时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适宜我市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实施有关可再生能源、光伏发电、建筑节能等试点示范,争取更多资金补助。逐步完善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跟进、社会呼应的建筑节能良好局面。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配套政策,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的道路。出台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及超限额加价制度、节能考核体系等,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为建筑节能发展提供行政保障。
1.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1)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建设
由市建设局、经贸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建筑节能配套措施和优惠激励政策,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报请市政府出台三明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明确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用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原则、鼓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对建筑工程的节能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使用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
(2)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同时,严格执行相关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2.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1)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职能,通过法律、政策、经济以及行政手段,会同有关部门,把建筑节能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各环节,建立从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的相互衔接的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对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的执行开展专项监察执法。
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管理职能,做到机构、人员、职能落实,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定员设岗,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中的节能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审查建筑能源利用和节约内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批准建设。对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重大项目等,要从项目立项开始实施部门联合监管,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中节能篇进行评估,并按照建筑节能评估标准进行项目节能试评估,提出项目能源使用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议。
(3)严把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关
加强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并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保证建筑施工图设计中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
(4)保证施工现场节能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加强节能材料的市场准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建材采购、使用单位要对所采购使用的节能产品质量负责,按规定建立进场验收责任制、现场复检责任制、降低消耗和回收利用责任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所使用节能材料的质量;监理单位要认真监督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工作,完善见证取样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合格建材,依法承担监督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加强不良行为提示警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证工作,不仅要对建筑节能单一产品功能质量进行判定,而且必须考核相关单一产品组合成一个分部工程系统后应有的质量性能和技术指标,从而保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及已通过认证产品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5)强化施工阶段监督
要严格实施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化施工阶段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情况的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建筑节能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节能设计实施情况的核查;对没有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分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不予办理房产证。
(6)实行房屋销售节能明示制度
房屋销售单位要公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在《售房合同书》、《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必须签订有节能设计标准和赔偿条款的购房合同。加强对房屋销售单位是否进行节能公示和购房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售房资格。
3.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
(1)建立技术引进机制
鼓励建筑节能高新技术、成套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市市场需求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大力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节能先进设备和产品的生产应用技术。
(2)加强试点示范工作
加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综合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取得建筑节能有关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建筑节能发展途径,引导企业积极投身建筑节能事业。
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节能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节能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节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用电、用水、建材的节约和回收利用、施工机械的选用等方面。施工现场要安装节能灯具、节水器具, 避免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现象,现场建筑垃圾要集中分拣、就地利用或回收利用。应设专人负责节能降耗工作。同时,要鼓励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工业化水平,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建筑材料和施工用能。推广计算机辅助管理,对现场材料和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及时修订施工方案。
5.建筑节能要与建筑节地、节水、节材同步推进
加强城乡规划,节约用地,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用地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和有效控制。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的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整体水平。建筑工程(小区)应优化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广立体停车,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在建筑工程(小区)中,广泛应用各种节水型器具,推广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倡导节约用水。
加强监督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消耗,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利废型、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力度。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有效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
6.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明确“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书,并根据节能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目标和计划完成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市建设局备案。
(2)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同时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县(市、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问责制。
(四)深入宣传,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为发展建筑节能提供人才和信息保障。
积极参与每年“6.18绿博会”,系统展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节能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节能宣传周、展览会和现场会等载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宣传建筑节能与单位、公众的利益关系,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意义及建筑节能工作,充分调动开发商、物业管理和业主各方面的节能积极性,形成各有关单位自觉执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监督的氛围。倡导建筑资源节约理念,把建筑节能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单位执法人员的节能专业素质。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课题开发、技术推广、标准编制、技术交流、工程试点示范等途径,培养一支我市“产、学、研”相结合、高水平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科技研发队伍。
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关键在于重视,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和配合,组织强有力的机构进行推动。建筑节能是一场攻坚战,面对习惯势力和繁重的任务,为了我市整体的长远利益,必须进行不懈的努力。
三明市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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