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审改〔2021〕5号
市工改办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工改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审批效率,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行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关于推行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以“拿地即开工”为目标,在流程再造、精简环节、提高效率上下功夫,推进并联审批机制,完善全流程、全覆盖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审批体系。
二、实施范围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适用于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建、改扩建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实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的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小型普通仓库和厂房等房屋建筑项目。其中,办公、公共服务设施仅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小型普通仓库和厂房仅限跨度小于18米的单层厂房或仓库,以及跨度小于9米且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多层厂房或仓库。具体以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为准(详见附件)。
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等影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项目对于超出社会投资低风险范围的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和内容。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积极推动,充分梳理符合“拿地即开工”要求的项目,对意向企业加强宣传引导,争取企业认同,实现模式推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一般工业用地,原则上都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加快实现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报建审批的常态化。
三、“拿地即开工”定义
“拿地即开工”是指确立政企双方投资互信关系后,在地块出让准备阶段,依照企业意愿,按各项准入条件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手续办理,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四、实施原则
(一)承诺守信。确定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投资人需与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未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与项目所在地工改办)签署告知承诺书。因项目投资人未按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转变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突出“策划先行、并联协同、交地发证、拿地开工”要领,提前介入开展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应按照代办制要求,全进程专人代办、跟踪协调、及时沟通反馈各类信息。
五、审批服务流程及内容
(一)签订用地出让协议前。
1.在供地前,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会同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召开准入会审会,对拟建项目及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各类规划、土地用途、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会审,并提交“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项目策划生成,通过项目合规性检查后进入项目实施库。
2.拟出让地块需达到“净地”条件,提前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资料审核、测绘落宗、信息录入等工作。
3.开发区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划、用地及建设要求、行业审批的条件和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在项目供地前提前开展土地勘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物考古等服务,支持企业先行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4.住建、人防、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电力部门分别就施工许可、人防设施审批、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供电等事项分向企业告知开工条件,开工条件进入土地拍卖公告。相关开工条件详见附件。
5.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主动对投资企业提交的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指导建设单位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与建设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在土地挂牌前基本确定工程设计方案,出具预审查意见。
6.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供地相关准备材料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出让方案编制、报批等工作。
7.在土地挂牌后,意向企业尽快组织施工图设计,同步开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选择及确定工作,在摘牌前提交相关资料,并完成项目备案。
(二)签订用地出让协议后。
1.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投资企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配套费(如有时)。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第三个工作日内,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六、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序:(1)申请人、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2)申请人中途放弃的;(3)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4)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需要调整方案的。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清单制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立即办理;对暂未达到审批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各审批部门凭企业承诺先予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企业须在承诺时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本方案下发后,各审批部门应就涉及本部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和标准、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履行承诺的时限以及违反承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如存在提前预审、告知承诺等情况,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人防办、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开工后的监督检查,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强化代办服务。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为项目业主提供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咨询、指导、代办服务,覆盖工程项目策划到竣工验收阶段。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代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资料、档案管理。
(四)强化区域评估。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在年内完成水保、地质灾害评估等区域评估。对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拟入驻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环评、安评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企业不再单独评价,各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五)严格执行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0〕34号)中的适用范围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7号)规定执行,其中工程项目面积限制由2000平方米扩大至5000平方米。
对社会投资低风险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4)规定,即严格落实免收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费、低风险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普通仓库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生产性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人防手续、施工图审查改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检查、初勘成果免费提供、综合验收等制度。
工程项目中符合社会投资低风险范围的单体工程,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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