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9-18 16:56

明建规〔2025〕5号

三元区住建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房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物业公司: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相关工作,满足承租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需求,结合三明市三元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他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区域实施办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三明市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换房相关工作,更好地满足承租家庭的实际生活需求,实现精准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8号)等规定,结合三明市三元区实际和承租家庭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三元区区划范围内公租房换房申请、审核、轮候、选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换房”是指公租房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原因更换承租房源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分工)三明市住房保障中心(下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三元区公租房换房工作。各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按照公租房房源管理范围,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换房情形)承租家庭(含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下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情形的,可申请公租房换房:

  (一)多子女家庭情形。承租家庭中有二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且现承租房源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健康情形。承租家庭有成员二级以上残疾、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行动不便,现承租房源无电梯且楼层位于二层及以上(含架空层),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换房原则)换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选择现承租房源所在小区的公租房房源;本小区无适配房源的,可选择其他小区公租房房源。

  (二)遵循“一套换一套”原则,承租家庭仅可选择一套公租房房源,不得同时选择多套房源。

  (三)因多子女家庭情形申请换房的,目标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应匹配。3人户家庭,目标房源面积应在45平方米(含)以上,60平方米(不含)以下;4人户及以上家庭,目标房源面积应在60平方米(含)以上。依据三元区公租房房源库信息,当前承租房源的面积无适配改善房源(面积差异在5平方米(含)以上)的,暂不予以换房。

  (四)因家庭成员健康情形申请换房的,目标房源面积应与现承租房源面积基本相当,面积差异应在5平方米(不含)以内。

  第七条 (申请方式)承租家庭申请公租房换房,按照现承租房源管理主体情况,向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多子女家庭情形申请换房的,应在通过本年度保障资格复核后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租房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承诺等材料;

  (三)因多子女家庭情形申请换房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未成年子女人数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因家庭成员健康情形申请换房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除《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外,均提交复印件并现场核对原件。

  第八条 (审核公示)承租家庭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具体审核与公示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予以受理,出具换房申请受理单。

  (二)初审。自受理换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租房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三)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换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承租家庭信息及申请事项向社会公示。经复审不符合换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退回换房申请,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家庭审核结果。

  (四)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换房轮候家庭库;公示异议成立的,退回换房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家庭审核与公示结果。

  第九条 (轮候配租)市住房保障中心建立换房轮候家庭库,将换房申请公示合格的承租家庭纳入轮候。换房轮候顺序根据承租家庭的换房申请公示合格的时间先后确定;同日公示合格的,按照换房申请受理的时间先后确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依据可换房源数量及轮候家庭户数等情况,制定公租房换房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选房方案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衔接)承租家庭完成选房后,应自收到换房签约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原承租房源的租金、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自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退原承租房源,并于腾退当日办理新承租房源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情形)承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换房,已受理或审核的,终止换房程序: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装修、加建、扩建、拆改所承租公租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或租赁合同期满未经审核延续的;

  (七)欠缴1个月及以上公租房租金、物业、公摊费等费用的;

  (八)近五年内在公租房换房申请中发生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九)近五年内发生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和破坏公租房管理秩序的。

  第十二条 (取消换房)承租家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公租房换房:

  (一)放弃公租房换房选房累计2次的;

  (二)收到换房签约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结清原承租房源各项费用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原承租房源的。

  第十三条 (文件时效)本办法自2025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相关要求)本办法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