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建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5-11 10:14

明建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可用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建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

  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许可阶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各环节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进行检查,并给予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阶段性要求形成档案;在工程完工(或初验)时,实施城建档案验收指导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及时、规范的完成工程档案的编制;工程联合验收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规范验收和移交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是档案的完整性、可用性、签章手续完备情况二是文件材料的排列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三是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13-256-2016)、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56-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35-2017)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

  三、推行“验收+承诺”制度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房建项目。

  (二)事项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可以通过承诺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报。

  (三)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对非必要材料通过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申请承诺函(见附件1、2),主管部门即可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的先行受理。

  (四)告知承诺制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验收的项目出具《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凭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强化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的监管

  一是信守承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及时完成承诺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严格事中监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资料同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工程资料不同步从而影响竣工验收进展。三是强化事后监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单位进行跟踪管理。

  对未履行承诺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其享受告知承诺服务方式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申请承诺函

     2.告知承诺制档案事项清单

     3.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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