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5-09 11:29

明建〔202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二条“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中关于“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三明市区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后方可转让”的规定。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