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1〕3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闽建筑〔2015〕29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1〕16号)文件要求,《关于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明建〔2019〕30号)第一点第(二)条中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在市住建局登记备案”规定不再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