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1-09 11:10

明建办〔2019〕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省厅《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闽建建〔201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强市办〔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和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三明市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省厅《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闽建建〔201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强市〔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和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保障使用功能,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争创优质工程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保质量就是保民生,就是促发展”的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充分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积极性,发挥责任主体作用,促使工程建设由“速度时代”向“质量时代”的转变,努力促进全市工程质量稳步、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提升工程质量这一中心,突出抓好结构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安装工程质量,严防较大质量问题,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全市大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执行率达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均达到98%,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

  三、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管理,强化施工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本次开展的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及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抽查,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开展比对性复核,比对性复核按照每个单位工程抽取底层、顶层、标准层不少于3户并抽查不少于总户数10%的分户验收记录进行,通过比对性复查,如发现20%以上的分户验收记录存在验收项目实测偏差值超过正常值的150%、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则认定为分户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行样板引路制度。为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加强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精细化,有效预防和消除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推行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现场均要制作质量样板,主要包括:实物样板、工程实体样板和工程质量展板。质量样板制作的有关要求如下:

   1.实物样板。门窗安装、墙体节能、防水、模板钢筋等主要分项工程应制作实物样板,实物样板是承发包方约定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交底的直接依据。

  2.工程实体样板。砌体、抹灰等分项工程应制作工程实体样板,实体样板是检验进场施工班组质量水平的直观依据,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3.做好技术交底,加强岗前培训。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且加强对班组工人技术培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落实样板引路制度,对质量样板不达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重新制作,并不得进行相关分部分项的施工。

  (三)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

  1.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2018年10月1日起,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登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进行进厂信息登记,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登记信息,自动链接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布工程项目使用的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原材料情况。

  2.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在实施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对本季度新增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都要进行抽测,除龄期达不到要求、混凝土构件已隐蔽等不具备回弹条件的情形外,其余主要受力构件要做到应测尽测。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掺合料、水泥、砂、外加剂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等也要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送检。

  3.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四)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落实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五)落实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00-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为保障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完善验收机制,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工程预验收制度。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合同内容,对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制定竣工预验收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竣工预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各专业小组分工和职责;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和数量;实体质量检查部位、项目等。按照预验收方案分工和要求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实体的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对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未组织竣工预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在竣工预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培育若干个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七)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推行优质优价。对于本市区工程项目推行优质优价,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创优意识,推动工程质量水平提升。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10日— 2月28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工程质量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在广泛深入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要动员到每个建设单位、每个施工、监理企业,统一认识,周密部署 ,扎实有效地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各项工作。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9年3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提升工程质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针对本次自身薄弱环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切实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工程质量提升活动的推动力度,认真全面分析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特点,扎实组织开展提升的各项活动,把工程质量提升活动各项工作做细、做好,促使辖区内工程质量得到稳步提升。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检查评估各地提升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监管制度,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从而推进我市工程总体质量稳步提升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本次质量提升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住建局成立由市住建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各县(市、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质安站负责同志、各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站,主要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质量提升活动开展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规范其质量行为,督促落实其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是工程质量提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订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情况月报。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连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等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服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惩戒和行政处罚力度,重点查处严重或屡次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不力、存在质量问题拖延不改等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职能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精心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条幅、警示标语、挂图、宣传牌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 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提升工程质量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个角落,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真正做到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都关注、重视工程质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提升活动方案和活动动员情况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98-8592025  邮箱:smza85920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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