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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建设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2008-02-28 16:37        字号: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完成局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建设局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按照局党委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基层各支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党委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委党建工作由党委委员会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基层各支委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基层各支部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基层各支部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
  第五条 党委书记对工作全面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并根据党委工作的特点和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基层各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第六条 党委在主持的日常工作中,要抓好重大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经常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各支部做好工作。
  第七条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各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检查总结;每年召开至少2次党委大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分析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安排党课教育。
  第九条 基层各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委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党委下发的《党委工作记录本》中。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对基层各支部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党委书记要与各处室负责人密切配合,推动"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党委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委负责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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