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06-01-28 16:33
  根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本局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单位(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本单位行政审批(含审核、核准、备案)项目、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事项。
  3.建设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4.本单位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5.本单位事业性收费情况(要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
  6.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要有采购物品名称、品牌、单价、总额等)。
  7.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要有变更项目、金额、变更时间、变更原因)。
  8.本单位接待费开支情况。
  9.本单位重大人事调整、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情况。
  10.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选择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市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
  2.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公示。
  3.三明建设信息网网上公开。
  4.发布政务公告。
  5.通过局工作例会、局务会或全体人员会议通报。
  二、依申请公开范围和程序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为: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三、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98-859585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查检,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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