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1〕24号
三元区政府:
为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异地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了《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三明市区(不含沙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鼓励异地现房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未规划建设安置房或规划建设的安置房无法满足安置的;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公建项目,无法就地规划建设安置房的;
(三)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零星危房改造项目,无法就地规划建设安置房的;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房2年以上,约定的安置房仍未开工建设的。
二、安置原则
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采取“有效面积就地上靠,就地安置面积异地互补地段差”的方式。
三、安置流程
(一)确定就地安置面积。旧房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先以就地安置的方式,确定征收补偿方式和就地安置面积。
(二)异地互补地段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区位和异地安置点新建商品房区位的市场均价进行评估,确定地段差价。异地安置面积的地段差价,可以以货币方式兑现,也可以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其中:以货币方式兑现的,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地段差价互补差价款;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的,地段差价补差总额和异地安置点的新建商品房区位的市场均价为基数,确定增减异地安置面积。
因安置户型设计原因,无法全部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的,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足或超出面积,以异地安置点的新建商品房区位的市场均价互补差价。
(三)采用异地安置方式的项目,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时,须明确异地安置的地点、户型、地段差价和异地安置面积置换比例。对历史遗留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异地安置补充方案》。
(四)异地安置项目制定的《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和《异地安置补充方案》,应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四、房源管理
(一)房源动态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市区现有安置房源实施台账管理,并根据区政府提供的房源需求函,逐幢至下而上将所需安置房源提供给区政府,用于被征收人选房安置;对安置小区(幢)房源少于5%且两年未被选房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及时盘活零星安置房源。
(二)房源成本管理。对属公建项目异地安置的,由公建项目建设单位按安置房源区位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异地安置相关费用,异地安置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他需异地安置的项目,涉及费用支出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各相关部门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三)房源质量管理。异地安置所提供的房源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安置房源为毛坯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需异地安置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如需异地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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