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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2011-06-05 15:2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市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项目和跨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指定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督促下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审核其报送的征收补偿方案;对重大征收与补偿工作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被征收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调查处理。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在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四、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市、区发改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意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调查登记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50%以上被征收人签名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通知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法制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及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九、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4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一)拒不接受50%以上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业务。 

  (二)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 

  (三)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四)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 

  (五)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 

  (六)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 

  (七)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四、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处理。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若与今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意见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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