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11-20 10:56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推行“评定分离”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时的处理、定标方法的细化操作、定标纪律的强化、防范外部干预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第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我局在原有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通知》,对关键环节进行补充规定和优化。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16号令);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403号);

  6.《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

  7.《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规〔2024〕3号 )。

  三、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聚焦“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应从招标人(包含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2.明确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时的处理方式。规定当按时提交材料并现场签到的定标候选人仅剩1家时,招标人应直接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要求招标人在定标办法中预先明确无定标候选人参与时的处理方式。

  3.细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的操作要求。要求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充分、客观的横向比较与评议,撰写详细、真实、观点明确、依据充分的评语。明确了投票规则(1票制或多票制),特别是多票制下不同候选人数量时的投票、计票规则,以及出现票数并列时的处理方式。强调了投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禁非法干预。

  4.规范“不见面盲答”答辩环节。对答辩环节的组织形式、通讯设备管理、答辩顺序、提问限制、人员隔离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答辩的公平性和保密性。

  5.严肃定标活动纪律。明确了在定标活动中严禁各类干扰公平、公正的行为,确保定标过程规范有序。

  6.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报告制度。依据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定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明确了记录、报告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7.完善招标文件备案内容。要求在《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会签表》中增加“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栏目,并将该会签表及招标承诺书上传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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