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7-07 08:56

  2025年6月27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建规〔2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官方准确了解,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市场+保障”住房发展新模式,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城市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面向人群。

  第二章为筹集建设,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筹集,以及房源面积标准等。

  第三章为准入条件,明确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需要符合主体条件和住房条件。人才和台胞不受主体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为资格轮候,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具体流程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等多部门联审,住建部门出具审核认定意见,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库。

  第五章为申购配售,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登记购买意向和公开配售,由运营主体制定配售方案,发布配售公告后,轮候库内的家庭按要求,提出项目申购。

  第六章为退出管理,明确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售后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满10年后根据情况,须向运营主体申请回购。出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的业务系统管理,以及交付使用后,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文件解释单位为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文件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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