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12-31 10:10

  《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明建〔2020〕37号)自2020年11月出台并实施至今,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服务房企用好预售资金,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三明市三元区实际,制定了《三明市三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23〕12号)

  二、主要内容

  本《监管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主要阐明制定《监管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解释说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概念的具体定义,明确《监管办法》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监管账户开设与使用(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协议签订、公示、变更、信息核对、执行保全告知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等情形的执行方式。

  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与使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一是明确预售资金收存方式,所有购房款必须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是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三是设置重点资金监管模式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计算、使用节点和申请提取方式,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后续留存额度;四是明确商品房项目在有部分应急需求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前用款,并支持项目使用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

  第四章,相关职责和违规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结合《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明确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和监管人员的违规情形和相关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明确风险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确认《监管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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