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9-30 17:42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制定印发了《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试行一年以来,取得一定成效,招标人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也存在个别地方对政策理解不透、一些招标人执行偏差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标活动,确保我市“评定分离”政策顺利应用,市住建局于2024年7月下旬发放调查问卷,对“评定分离”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成效评估调查。在成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市住建局起草了《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汇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建议后,制定了《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明建规〔2024〕3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由实施原则、定义、适用范围、基本程序、定标办法、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工作、招标人内控机制、效果核查、有效期及附件组成。

  (一)实施原则。确立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原则,明确招标人为“评定分离”招标首要责任,要求招标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评定分离”招标应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保障招投标营商环境。

  (二)定义。明确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三)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扩大至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明确了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基本程序。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基本流程,并要求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投标人。

  (五)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相关评审细则,但不得在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明确“定标”可采取的2种方法,“评分法”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

  (六)定标候选人推荐。明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定标方案确定的定标候选人人数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定标候选人。明确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名、不宜多于10名,增加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的规定。

  (七)定标工作。修订明确了以下几方面事项,一是明确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情形;二是明确定标候选人人数、定标办法(包含定标因素评审标准、分值)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公开发布;三是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中可以邀请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中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2018版)》中相关专业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四是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因素不得设置所有制性质、企业注册地、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五是招标人不得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具体定标因素及相关评审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评审标准、分值应合理设置档次;六是定标委员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如有多名的,须标明排序。

  (八)招标人内控机制。明确了招标人合法性审查会签等记录应在招标前录入“三明市招标人行为监督平台”,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明确定标工作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中心应按照《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2.1)》的相关要求设置。

  (九)效果核查。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效果核查方式及违法违规处置方式。

  (十)有效期。明确了《指导意见》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十一)附件。在定标因素中增加并修订了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增加了鼓励招标人科技创新应用、鼓励招标人支持投标人通过科技创新应用降低建造成本的条款;二是答辩环节答辩题目、参考答案应由定标委员会现场确定;三是要求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区域、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件、证书或组织成员身份,不得将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以及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等设置为定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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