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地注重历史文脉传承,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2021年5月,第十三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印发了《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全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要求,其中第十一条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
根据《条例》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导则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市传统建筑认定评级标准及管控措施,促进城乡建筑风貌管控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
二、主要内容
《导则》正文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普查认定、退出机制、保护与管控、保障措施和附则,并附流程图、申请表、信息表、档案表和汇总表等5个附件。
(一)总则。明确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保护原则等。
(二)普查认定。明确各县(市、区)应建立普查征收制度,确定辖区范围内建成50年以上,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并指出认定需经普查、初步名录、建议名录、公示、公布等5个流程。
(三)退出机制。明确对已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符合退出条件的可按照规定退出保护名录,并需经过申请、复核、公示、公布等4个退出流程。
(四)保护与管控。明确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公布后,应采取挂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建立建筑档案等保护措施。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主体、修缮内容和要求,并将保护范围内有关破坏行为列为禁止行为。要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的原则,并鼓励开展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五)保障措施。明确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与要求。要求各县(市、区)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队伍建设,组织认定传统建筑工匠,建立相关名录,组织传统建筑工匠培训。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保护资金用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六)附则。明确《导则》的实施期限。
另有附件,细化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认定流程,保障传统风貌建筑信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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