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呈多元化,个私经济不断发展,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不断增加,具有点多、面广、量大、规模小、工期短等特点。限额以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近年来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社会负面影响,也凸显了安全监管的缺少,暴露出安全监管出现盲区和模糊地带。
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以及《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规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为,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从定义范围、主体责任、管理职责、监管程序、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我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范围。规定小散工程的定义,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等工程。不包含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明晰责任主体以及主体责任。明确小散工程管理主体为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要求确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活动,确保安全。
(三)确立管理原则。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原则,小散工程实行“镇(街)网格化管理,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和公众参与为辅”,实现无盲区管控。
1.明确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管理职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属地监管工作职责。建立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日常巡查,督促隐患整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管理工作程序及内容
1.建立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镇(街)或镇(街)委托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按市住建局和城管局分别制定的《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进行登记,该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小散工程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小散工程线上信息登记和数字化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小散工程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监管模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镇(街)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属于依法应禁止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镇(街)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3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将办理的信息登记内容张贴在醒目位置,认真落实《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指引》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
4.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由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对小散工程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五)建立惩处和考核制度。明确依法对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问责,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六)不适用范围为: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效时限及执行要求
本实施办法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联系人:吴疆,联系电话:0598-85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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