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8-21 09:47

  一、起草背景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我局参照省内已实行“评定分离”政策的地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指导意见(试行)》(明建规〔2023〕6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由实施原则、定义、适用范围、基本程序、定标办法、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工作、招标人内控机制、效果核查等部分组成。

  (一)实施原则。明确招标人为“评定分离”招标首要责任,要求招标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评定分离”招标应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保障招投标营商环境。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了“评定分离”方式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两个相对独立环节。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三)基本程序。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基本流程,并要求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投标人。

  (四)定标办法。明确在“评标”基础上,“定标”方法可采取“评分法”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并对两种方法进行了说明。要求招标文件应符合省上标准文本,确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得排序的要求。

  (五)定标工作。明确了定标工作时限、定标工作准备、定标方案制定、定标办法确立等,同时明确了定标委员会的建立要求和定标因素组成。“定标因素”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资信因素、服务因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基本体现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

  (六)工作要求。建立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做好内部招标管理机制建设,要求招标人建立内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追溯机制”等标前评审制度建设,加强“评定分离”招标方式的内部管控。加强效果核查,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并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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