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3-09 16:03

  一、政策背景 

  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权益事关施工企业发展和广大农民工生计,事关行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障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扎实做好我省保障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不允许拖欠。2021年省纪委监委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列为十八个“点题整治”问题之一,旨在通过开展欠薪欠款专项整治,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处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项目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企业间互相担保、资金证明替代支付担保等问题,细化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和流程,明确监管措施,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办法共计四章15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目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保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权益。 

  2.实施范围,房建市政领域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落实措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4.实施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5.有效期限,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但担保到期的,应延长其有效期或重新办理。 

  6.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7.担保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8.担保理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9.信息登记,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在省级实名制平台上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 

  10.监管查处,各级住建部门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核查;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的,予以行政处罚。 

  11.联合惩戒,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级住建部门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12.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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