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7月20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三明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推动我市工业发展,推进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提升发展效益,市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城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周边地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三明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本文件适用范围、商品厂房定义、企业管理、项目开发管理、项目租售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明确本办法所指的商品厂房、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商品厂房开发经营行为的具体定义。同时说明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适用本办法。
(二)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管理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管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如要设立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需同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明确新建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出让合同中约定销售或出租的产权分割、可售部分等具体内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如经批准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做好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商品厂房项目租售管理
一是销售程序,拟销售的商品厂房应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商品厂房现售备案,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幢、分层且符合消防、规划等要求的登记单元进行销售,办理条件及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销售对象,《办法》明确商品厂房租售对象为法人,不得向个人租售。三是租赁管理,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必须与承租方到所在地相应职能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四是物业管理,商品厂房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入驻商品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