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准入标准等市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通知》(明政办〔201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起草过程
为加强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征求梅列、三元两区政府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拟定《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1年4月23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涵盖了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保障资金、申请条件、发放标准、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动态监管、部门职责等多个方面。主要创新点、异同点如下:
(一)保障范围:扩大了市区保障范围,将符合公共租赁住保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列入公共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与市区原执行的租赁补贴政策申请条件相同,对于本次新增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实施细则》从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情况、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方面进行了标准设置。
(三)发放标准:本次《实施细则》对市区租赁补贴标准进行了提高,以2013年发布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基数,参照2013-2020年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上调系数,并参考省内周边地市补贴标准,制定新的租赁补贴标准。
类 型 |
旧标准 |
新标准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 |
7元/平方 |
12元/平方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
5元/平方 |
8.5元/平方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
5元/平方 |
补贴金额计算公式:月租赁补贴金额=(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数-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四)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实施细则》对于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程序进行了明确。申请、受理方式仍延续市区原执行的租赁补贴政策,与原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程序不同的是,按照属地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区域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发放租赁补贴等工作,租赁补贴发放起算时间从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算。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发放当季的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发放。
(五)强化动态监管,各部门相互协作,不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还租赁补贴,并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拒不退还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五、注意事项
(一)租赁补贴资金保障顺序:按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在专项资金无法满足同一序列保障对象足额发放时,按该序列保障对象人数平均发放。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化后30日内主动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联系人:吴立博 联系电话:0598-859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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