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地产领域有序复工复产,帮助房地产相关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
二、出台依据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20〕1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工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0〕7号)。
三、实施期限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至县(市、区)政府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各地未发布解除疫情公告的,以上级政府发布时间为准)。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八条,从调整预售许可条件、顺延开竣工日期、调整预售资金使用、服务企业开展销售、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加强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提前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八个方面,对帮助房地产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损失,支持房地产行业有序稳定发展提出具体可执行政策措施。
该《措施》主要根据三明实际,结合参考周边地区的有关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内容。如第一条调整预售许可条件、第二条顺延开竣工日期、第三条调整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原有规定,充分考虑房地产企业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迫切需求,适当放宽各项条件,降低标准;第七条提前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第八条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涉及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贷款的缴交与拨付方面,根据三明市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积金中心的意见来拟定。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三明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措施》的实施工作。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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