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结合人大建议、审计问题整改,以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特制定本补充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范申请范围
(一)规范申请家庭范围。主要对家庭成员构成进行规范,避免部分家庭通过拆分方式多头申请,促进公平公正。其中,将未年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纳入保障,专门明确。
(二)规范申请人要求。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要求,要求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人有能力在实施保障时履行相关合同协议。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要求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确保纳入保障范围。
(三)细化单身申请条件。针对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租房,将单身申请人条件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衔接,年龄主要按照28周岁设定;同时,对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员,适当放宽单身年龄限制,按照18周岁设定。针对面向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定向配租的公租房,不限制年龄条件,确保市区引进人才的需要。
二、完善准入条件
(一)限制失信人员申请。主要目的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
(二)关怀离婚无房人员。针对曾享受过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未分得住房又重新组建家庭的人员实施关怀,纳入保障范围,避免对新家庭造成伤害。同时,为防范个别家庭通过假离婚方式骗取保障,对单身申请人离异时间作了限定。
三、完善配租制度
(一)完善优先保障人员。增设烈士父母、配偶、子女为优先配租选房对象。统一了各类优先保障待遇,对非低保的残疾人和其他各类优先保障待遇一视同仁。同时,一线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已纳入市区公租房定向保障范围并专门划出部分房源进行保障,故不再优先保障。
(二)提高保障公平和效率。对放弃选房累计3次,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时办理租住、入住手续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但保留领取货币补贴的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