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群众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适老化需求,解决居民出行难的问题,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2016年9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住建局、规划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的《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市住建局会同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针对《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意义
出台《办法》主要是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明确增设电梯的相关流程和所需资料,同时,亦进一步明晰增设电梯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并从程序上解决由谁申请、如何申请、如何审批以及后续管理四方面问题。
三、编制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为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资金筹集、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职责分工等。其中,实施条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为本《办法》的重点。
(一)关于增设电梯用地。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既有住宅建筑外轮廓线即为用地红线,增设电梯势必占用公共用地或他人用地,造成审批手续难以办理。本《办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等前提下,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办法》同时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目的,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的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
《办法》还规定,对增设电梯用地,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迁房屋的,对增设电梯的建设费用配情予以补偿,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征迁安置面积。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1.设定了初步方案公示制度。2.设定了异议调解机制。3. 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供各审批部门参考。对已召开听证会的,会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范围重新提交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书面意见,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办理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决。
(三)关于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办法》还规定,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途径筹集资金。
(四)关于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为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业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办法》还规定: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五)关于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办理增设电梯分十个步骤:1.房屋安全鉴定;2.制定初步方案;3.进行方案公示;4.办理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8.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9. 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等手续;10. 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规划、国土、住建、市政、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六)关于增设电梯的管理维护。《办法》明确,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认定、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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