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07-01 17:46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及职责分工、评价内容及计分方式、评价信息采集及审核、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与公示公布、评价成果应用及评价异议处理等,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采取省、设区市级或县级分级评价实施管理:一是省评价实施单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二是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县级评价实施单位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及管理工作分工以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准,注册地在区的纳入设区市评价管理。

  二、关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履约能力、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4项内容:一是企业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园林绿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配置情况以及近两年内累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产值和缴纳的所得税,人员需连续在本单位缴纳6个月社保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和毕业证,园林“四大员”和技术工种证书须福建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产值和所得税均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二是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针对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一个项目一个评价分值,企业该项分值满分为5分,申报有效期1年,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三是良好行为主要包括近两年内在园林绿化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和参加技术工种大赛获得的荣誉,申报有效期2年,评价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四是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质量、欠薪行为、安全责任、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转让分包、文明施工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以及建设单位对企业的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分值扣完为止,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关于申报的主要资料。一是各类人员申报资料包含:缴纳社保的证明、职称证书、工种岗位证书或证明;二是企业业绩、所得税申报资料包含:近两年企业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工程款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年度发票或年度缴税证明;三是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影像、图片资料以及项目相关信息纸质资料;四是近两年从事园林绿化中获得的荣誉文件或证书、参加的大赛相关文件或证书等;五是近两年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司法机关等判决书、欠薪通报批评、安全事故通报批评、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等文书。申报企业持《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向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四、关于申报资料的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履约能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申报资料原件与网上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等选择是否准确的形式上核对,核对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布。

  五、关于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分别成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对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分级综合评价。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对所在地所有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一般、差等级的项目记录信用评价分值;省评价实施单位对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初评并推荐为优秀、良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录信用评价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六、关于异议处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评价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异议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评价实施单位将书面告知异议人。

  七、关于成果应用。结合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扶优扶强等法规政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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