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修订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02-06 14:58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答:原标准自2013年起实施,2017年12月到期,且经过近5年的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部门等在日常管理、监管过程中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根据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资质等级并修改了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要求、调整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求、对掺合料的使用作了调整、根据标准提高净化海砂氯离子含量限制、调整记分条款。

  三、对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作了什么修改?

  答:根据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试验室试验人员作了以下修改:(一)试验室主任由原来的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改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材料)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二)试验人员(含试验室主任)从原来的不少于6人改为4人。(三)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改为60周岁。

  四、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了哪些调整?

  答: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从“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调整为“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调整后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要求与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致。

  五、对掺合料的使用作了哪些调整?

  答:(一)允许使用掺合料的品种由原来的粉煤灰、矿粉改为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掺合料。(二)掺合料的允许掺量没变,但对超过掺量如何处理作了调整,原来如果超掺,要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考虑有些特殊的工程确实需要使用大掺量的掺合料,现在改成: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地下室底板、桥梁承台,经专家论证规定的掺合料掺量允许范围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的,经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企业或分厂(分站)可适当提高掺合料掺量。建设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供方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以及不少于3个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情况和书面同意材料告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论证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库由省厅另文发布。

  六、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是否大体积混凝土的地下室底板、桥梁承台均可突破标准规定的掺量?

  答:不是,标准已考虑大体积混凝土的掺合料掺量,只是考虑个别特殊工程对水化热比较敏感,标准规定的掺合料掺量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掺量。

  七、现在净化海砂氯离子限量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 494-2016),净化海砂氯离子含量应低于0.003%。

  八、记分条款作了哪些调整?

  答:删除了已自动采集到预拌混凝土信用评价系统的2个条款,增加16条记分条款,其中5分6条,10分3条,20分5条,30分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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