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7-05-05 15:51

  一、出台背景

  2011年制定的《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已经实施六年,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我市房屋征收现行的补偿标准,亟需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以及两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市制定出台了《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细则》(以下简称《试行细则》),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对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调整,以保障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统一的标准,促进市区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和《三明市住建局关于鼓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明建综[2015]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对象范围

  适用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实行各区政府包干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

  梅列区和三元区政府分别承担所在地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二)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一是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三是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土地与房屋权属证书、经营纳税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与搬迁交房的,可在房屋原使用性质补偿的基础上,按标准再予适当补助。

  (三)房屋补偿安置

  一是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是明确住宅货币补偿协商方式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住宅产权调换实行就近上靠原则,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上靠面积原则上不超15㎡(含15㎡)、不低于8㎡。

  四是为了解决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册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试行细则》对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办公及公益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六是明确二次装修补偿延用评估或估价的方式进行。

  (四)明确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及逾期后的发放标准。

  (五)明确了安置房的设计要求及交房标准。

  (六)对选房顺序与搬迁程序进行了规范。

  五、特色亮点

  该《试行细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开展“和谐征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更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二是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更有利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的统一;四是对住宅公房征收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

  六、惠民举措

  (一)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地段进行了划分,并相应的提高。

  (三)搬家费根据市场调查也做出了相应的提高。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五)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七、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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