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制定《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2015年以来,从中央到省里和市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尽快打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安置房的转换通道,将库存的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城市拆迁所需的安置房以及低收入家庭所需的公租房,在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房地产库存化解工作任务的通知》(明政办〔2016〕73号),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在参考了泉州、龙岩等市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8月份向梅列、三元区政府、市国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次组织市财政局、市房屋征收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及梅列、三元区住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同志,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和改进的问题再次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形成《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送审稿)。10月21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最终定稿。
(二)起草依据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
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5〕33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实施主体。指定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市本级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安置房转换通道的实施主体,负责统购商品住房用作公租房,以及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服务平台,组织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二)明确房源的条件。主要对房源的面积、权属、质量、房龄等进行限定,确保选购、收购房源的品质。同时,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适当放宽了商品住房作公租房的面积(由省里规定的不超过80平方米放宽至不超过90平方米),扩大了收购房源的选择面,既解决了部分保障家庭三代同堂保障面积不足问题,又有利于消化库存。
(三)确定实施方式。一是搭建自主选购平台。针对棚改和房屋征收安置,由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商定被征收人购房优惠价格,组织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在实施主体搭建的平台上根据需要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对房源位置、户型结构、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要求,自主地选择商品房,既可充分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又能缩短安置周期,更能避免政府自建或统一收购安置房可能导致的空置问题。二是统购商品房作公租房。主要由实施主体按规定的流程,以公开竞标优惠价格的方式到市场上统一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公租房房源。既能解决三明市区统建公租房供地难题,又可以让保障对象共享商品住房完善的配套设施,方便保障对象工作和生活。
(四)规范实施流程。对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安置和统购商品房作公租房的操作流程进行设置和规范,确保商品房转换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地操作。
1.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流程。主要包括:征收单位报送需求-实施主体发布公告-登记核实房源信息-商定团购优惠价格-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
2.统购商品房作公租房流程。主要包括:确定需求-发布公告-报名统购-委托估价-专家复核-确定基价-价格谈判-选择成交单位-报经政府确认-签订购房合同-办证等。
(五)减免税费。主要根据国家、省上规定和我市实际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商品房转安置房和公租房的工作。其中,对“购买商品住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明确资金和经费。对统购商品住房作公租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以及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所需的房地产委托评估费、专家复核费进行明确,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资金和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出租(售)保障房收益、保障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租)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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