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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04-05 11:37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将可能发生的生活垃圾运输处理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三明市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梅列、三元两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事件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强化管理主体部门责任,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把保障生命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处理体系。

  综合协作,资源共享。加强市、区两级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5   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分析

  自然灾害。暴雨、泥石流、大风、大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道路损坏,生活垃圾运输线路中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进厂道路受损无法正常使用;厂区道路通行困难、厂区及管道排水不及时,甚至渗滤液外溢,垃圾渗滤液导排受阻导致的火灾和爆炸,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等问题,从而影响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渗滤液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事故灾难。包括运输单位、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造成垃圾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垃圾焚烧发电厂环保、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和保养,造成机械着火爆炸,引发火灾或导致人员伤亡;未按规定进行垃圾渗滤液收集清理,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气体检测仪对有限空间甲烷含量进行检测或厂区内使用明火造成火灾或爆炸;未按规定使用酸、碱及化验室危险药品等,导致人员伤亡或机械损坏等问题,对正常处理工作造成影响。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垃圾压缩设备、运输车辆、焚烧发电厂各种机械设施设备、原料遭人为破坏、盗窃或设施设备损坏,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生活垃圾停运、垃圾处理停产;群体性阻拦或人为阻挠垃圾运输车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或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造成垃圾不能进厂或停产,可能影响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垃圾渗滤液的及时处理。

  二、专家组及部门职责

  若发生以上突发事件,必要时市住建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专家组

  市住建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设备、安全、环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组成专家组。参加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决策咨询及技术研究;根据《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与相关工作,为应急处理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2  部门职责

  应急指挥部:由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环卫处、梅列区环卫处、三元环卫处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市环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卫处主任兼任,负责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时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依法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卫处:负责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传送和对一线处理工作的监控;制订突发事件处理方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负责处理垃圾运输和处理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和事件;负责因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建筑物、设备破损的抢修抢建工作。

  市、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焚烧厂区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检测,指导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将环境污染降低至最低程度。

  区环卫处:负责垃圾运输安全现场的处理,及时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协调交警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在垃圾焚烧厂无法接收生活垃圾时,妥善安排垃圾车辆调配和垃圾运输调整,及时上报亟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垃圾运输途经沿线和垃圾焚烧厂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周边企业、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负责调集所有力量,全力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监测、检查

  梅列、三元环卫处:负责垃圾压缩设备、运输车辆的安全维护与运输过程巡查,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及时收集有关垃圾运输信息与问题并协调解决。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进行设施设备的自行监测检查,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企业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及时关注气象部门的灾害天气预警。

  市环卫处:负责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环保局:负责对厂区臭气控制、垃圾渗滤液收集与处理、烟气排放、废水排放及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现状进行监测、检查。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级)预警信息由市住建局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级)预警信息由市环卫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势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做好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发生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暴雨、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垃圾运输线路大面积滑坡,垃圾焚烧厂地面大范围沉降,垃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和道路遭到严重破坏,垃圾焚烧发电厂完全丧失或大部分区域丧失继续进行垃圾处理能力的;

  (3)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垃圾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无法处理,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因群体性阻拦或人为阻挠、作业队伍群访或罢工、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等,致使垃圾无法进场或停产持续72小时以上的;

  (5)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

  4.1.2   重大(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受重伤的;

  (2)因暴雨、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垃圾运输道路滑坡影响通行、厂区部分区域出现沉降,垃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部分道路遭到破坏,垃圾焚烧厂垃圾处理能力下降的;

  (3)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垃圾焚烧厂库容接近饱和或渗滤液大量积存,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群体性阻拦或人为阻挠、作业队伍群访或罢工、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等,致使垃圾无法进场或停产持续48小时以上的;

  (5)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橙色预警的。

  4.1.3  较大(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受轻伤的;

  (2)因暴雨、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垃圾运输道路局部滑坡影响通行,焚烧厂区部分区域出现沉降,垃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或道路部分遭到破坏,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受到影响的;

  (3)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或设施设备损坏,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4)因群体性阻拦或人为阻挠、作业队伍群访或罢工、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等,致使垃圾无法进场或停产持续24小时以上的;

  (5)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的。

  4.1.4  一般(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 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造成一般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或设施设备损坏,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营造成一般影响的;

  (3)因群体性阻拦或人为阻挠、作业队伍群访或罢工、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等,致使垃圾无法进场或停产持续12小时以上的;

  (4)因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无法进行正常生产12小时以上的;

  (5)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的。

  4.2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级、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级、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级、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级、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理:

  (1)因突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中毒的,应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险队伍,尽全力排除致死危险源;并指定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死亡或中毒原因,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2)因自然灾害造成突发事件的,应及时组织抢险队伍,迅速恢复垃圾运输道路通行,合理安排分流运送垃圾,如205国道路、306省道无法通行,将通过三明南、北高速连接线走高速路运送垃圾。如厂区地面大范围沉降,垃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和道路遭到严重破坏,垃圾焚烧发电厂完全丧失或大部分区域丧失继续进行垃圾处理能力的,将垃圾分流存放,立即协调永安、明溪,采取应急措施无害化填埋处理或临时堆放;渗滤液处理量超出其处理能力,可直接调用吸污车将渗滤液运往市污水处理厂。同时应立即召集专家组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尽快恢复垃圾焚烧厂垃圾处理能力及渗滤液处理能力。

  (3)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引发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督促运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和抢修,通知梅列、三元、沙县、永安暂时停止运送垃圾;若经抢修分拣线仍无法正常运行,可对进厂垃圾临时进行堆放;若厂库容已满或接近饱和,要立即启动垃圾分流存放,协调永安、明溪,采取应急措施无害化填埋处理或临时堆放;同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市政府可临时接管;环保、安监等部门介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4)因群体性阻拦等社会事件造成突发事件的,应及时了解和解决相关矛盾冲突,做好群众工作,无法协调的立即报应急指挥部,依法予以解决;对人为阻挠或煽动闹事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若协商不成,按协议约定依法裁决,必要时市政府可临时接管。同时,协调永安、明溪,采取应急措施无害化填埋处理或临时堆放;制订合理的垃圾运输车辆放行计划,保证阻拦事件结束后,大量积攒垃圾运输车顺利有序的进厂倾倒。

  (5)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提前采取措施,做好环保和安全防范,灾害天气来临前停止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做好灾害天气过后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4.3.2  级、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级、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市住建局立即启动本预案,研究决定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1)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及时组织抢救工作,及时安排抢险队伍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全力排除致伤危险源,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2)因自然灾害造成突发事件的,应组织抢险队伍,迅速恢复厂区道路或排污导气系统,同时应咨询有关专家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尽快恢复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处理能力;渗滤液处理设备或管道出现问题,但对整个处理工艺影响不大,应立即组织抢修及疏通,尽快恢复处理能力。

  (3)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不规范运营或违规操作引发的较大突发事件,要督促运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和抢修,尽快恢复垃圾处理能力。

  (4)因群体性阻拦等社会事件造成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协调永安、明溪,采取应急措施无害化填埋处理或临时堆放;同时,及时了解和解决相关矛盾冲突,做好群众工作,无法协调的立即报市委、市政府,依法予以解决;对人为阻挠或煽动闹事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5)因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应及时协调市供电公司尽快修复损坏电路。

  (6)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后,应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提前采取措施,做好环保和安全防范,灾害天气来临前停止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做好灾害天气过后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4.4   安全防护

  现场处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应急终止

  4.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控制于合理的水平。

  4.5.2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规定实施。

  4.5.3  级突发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住建局决定。

  4.5.4   级突发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环卫处决定。

  4.6  信息报告及通报

  4.6.1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运营企业在半小时之内即报告市环卫处,涉及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报环保、安监等部门;市环卫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直接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分析事件性质及事态影响程度,在半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上报市政府。  

  发生级、级、级突发事件后,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6.2   报告分类

  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损害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6.3  事件通报

  市住建局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可能波及的乡镇街道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分别由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通报。

  五、 新闻发布

  市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六、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妥善安置困难群众;对紧急调集和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各保险企业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七、调查评估

  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垃圾污染治理、生产恢复等进行调查评估。

  八、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8.2 装备保障

  市、区各部门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技术、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理、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理通信畅通。

  8.4  人力保障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处理运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成立不少于15人的应急抢险队,抢险队由垃圾运输单位分管负责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负责人任队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8.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住建局应加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九、责任与奖惩

  9.1   表彰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问责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三明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十、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三明市区处理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处理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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