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许〔2024〕50号
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日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延续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蛟湖村125号)从事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延续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证书编号:(闽202404110007P),有效期至2027年4月23日。
请收到本决定后及时到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单位(盖章)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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