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决〔2024〕4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4-24 16:45

明建罚决〔2024〕4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中享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媛、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104578351245H、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70-1号1门201室、电话:181****8213

地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查明,你(单位) 中享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东霞南站片区(含南山新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及红印山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地质钻探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破坏了富兴路166号-11路口的天然气管道,共造成附近4242户居民及7家商业用户停气5个小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拟处罚内容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2024年0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 (文号:明建罚告(2024)4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口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

  □予以□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C104.50.4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伍任元整  (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大写:          )

  □其他: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

  罚款缴至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 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三明市 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 章 )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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