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4〕1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4-16 14:52

  明建罚字〔2024〕1号

  被处罚人:张志海

  身份证号:35*************012

  对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瑞云智慧新城陈墩安置房项目”基桩检测过程,涉嫌虚假检测一案,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24日对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执法询问。经调查核实,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对“瑞云智慧新城陈墩安置房项目”进行基桩检测过程中,试验加载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规定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派驻的该检测项目负责人,属于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基桩静载留存影像复核检查表。2.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3.福建省建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关于瑞云智慧新城陈墩安置房项目B-355#桩静载试验监督复核检查情况报告》。4.市住建局质量服务中心《关于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检测的情况说明》。 5.我局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04〕1号),你于2024年4月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5.43.2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比单位罚款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5.43.2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比单位罚款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市住建局十楼)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息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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