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许〔2024〕31号
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延续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府北路23幢沙县总工会新办公楼3楼西侧)从事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延续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证书编号:(闽202404100001G),有效期至2027年3月28日。
请收到本决定后及时到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单位(盖章)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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