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3〕6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10-16 09:47

  明建罚字〔2023〕6号

被处罚人:邱明亮

身份证号码:35*************297

福建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东段北侧兴通**商住楼

  经查实,2023年7月17日,在三明市列西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改造工程——西江滨(城关大桥至白沙泵站)及双园路段污水管道改造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检测到以下两家单位的软硬件信息明细中计算机硬件信息出现雷同的情况:福建客佳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 0C9D92BD65BA@ BFEBFBFF000906EA@ WD-WCC6Y3TC3ZEX,K340825E03534,WD-WCC2E3CTR46H一致。调查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明材料(市交易中心雷同情况说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雷同信息),并询问了两家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吴俊锋、邱明亮。查明:造成两家公司投标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出现雷同情况的原因,是福建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客家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工作均由福建客家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同一投标专员办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1.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三明市列西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改造工程——西江滨(城关大桥至白沙泵站)及双园路段污水管道改造施工监理项目中投标单位计算机软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说明》;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雷同信息截屏材料;3.吴俊锋、邱明亮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构成串通投标。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3〕1号),你于2023年10月8日签收。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第G101.53项,福建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般”的行政处罚档次规定,现决定对福建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中标金额(人民币442819元)5‰罚款(即人民币2214.10元)的行政处罚,对你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人民币110.71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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