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明建告字〔2026〕11号)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8-21 15:50

姜锡标(身份证号:350403********5031):

  2024年你家庭与三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35*************921),承租位于白沙公租房三元区工业中路32号2幢2403室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止。经查,你户存在以下情形: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资产超标);

  2、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2025年1月至2026年7月,你已拖欠6327.48元,2026年8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的欠缴金额按实际计算)。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及《三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第10.5项第3、12点和第十一条第11.3项约定,我局拟作出依法取消你户保障资格,收回房屋,并收取你户房屋租金及占用住房费用的决定。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白沙公租房物业管理处(工业中路32号1幢1层,联系人:小王,电话0598-8317120)结清欠缴租金及占用住房费用并前往三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因直接送达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明建告字〔2026〕11号)。请你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地址: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住建大楼3楼;联系电话:0598-510600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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