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镇燃气工作专班餐饮场所燃气用具安全使用温馨提示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6-14 15:07

  城镇燃气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为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提示您在购买、使用燃气用具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

  1.在有效期内。气瓶均需有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有效周期为4年),禁止使用报废、过期、不合格瓶等。

  2.有标示标签。气瓶均粘贴有充装合格标签和安全警示标签。

  3.塑封要完整。气瓶充装后瓶阀口处需作塑封处理,使用前请确认塑封口是否完整。

  4.有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每只气瓶可通过手机扫描气瓶瓶体上的电子识读标志(二维码),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等信息。

  二、请使用合格的燃气灶具

  1.有熄火保护装置。不购买、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产品;

  2.铭牌信息要完整。铭牌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固定在燃具醒目位置上,不使用产品铭牌上无产品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类别、燃气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专用警示牌等相关信息的产品。

  3.要有防止用户改变额定热负荷措施。燃气控制手柄处不应有裸露的调节旋钮。

  三、请使用合格的软管

  1.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且长度不能超过2M。

  2.要有产品标识。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导管至少标识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b)制造商名称或缩写;c)产品标准号;d)制造季度和年份;e)使用期限。 

  3.贮存期限。应关注软管生产日期,不购买、使用超过贮存期限的软管。

  四、请使用合格的调压器(调压阀、减压阀)

  1.调压器应当不可调节。合格调压器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不可调节),带有可调节压力的调压器均为不合格产品,餐饮行业均不得选购使用。

  2.外观要完好。不使用外观有裂纹、杂物、凹凸和外表面涂料有起皮、龟裂、气泡的产品。

  3.有过流切断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应采用桔红警示色,同时在明显位置以不可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其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且须带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五、请使用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泄漏报警器)

  1.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均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有产品标志。探测器应有清晰、耐久的中文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和型号;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GB15322);c)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e)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供电方式及参数、探测气体种类、量程及报警设定值)等。

  3.外观要完好。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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