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1〕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021年6月2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及《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调整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公布,同时反馈省住建厅。
《三明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三明市住建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即时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局须对本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予以明确,适用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或对本地已制定与省住建厅发布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两份文件可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fujian.gov.cn/)或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sm.gov.cn/)网站下载。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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