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建局规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时间:2011-04-20 10:26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廉洁公正、依法办案,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对查处的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六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将全部案卷交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由案件评审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案情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情节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案件承办机构与审查机构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四)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应当减轻处罚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六)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上述案件如未交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且未报分管领导审批而擅自作出处理的,视为无效,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案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局主要领导因公出差不能参加评审的,由主持的局领导负责主持评审。
  第五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涉案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 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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