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建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时间:2011-04-20 10:25

 

一、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定的随意性、减少决定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三、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法制部门或由法制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违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送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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