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11-04-20 10:1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科室依法具有的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及其它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能机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局监察室、法制科按照各自的职权具体负责对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第六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执法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杜绝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切实克服和纠正权力运行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对于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第九条 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对本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管理权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 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本局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及内设机构岗位的职责及其工作质量标准,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督办法,并在办公场所及《三明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本局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严格案卷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集体决策制度。本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应依法和按照上级规定明确本局的重大事项范围和集体决策运作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共同研究的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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